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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公司終止營業后的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公司為法人,應當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因此,公司停止經營后,可以進行清算,用公司資產償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條法人解散時,除合并、分立的情況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董事和執行機構、決策機構的其他成員是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繼續存在,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依法未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完成后,法人終止。
2.如果單位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解散,我可以要求代通知賠償嗎?
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加發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此外,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因過失解雇、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況終止勞動合同,都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公司解散不屬于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原則上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但如果公司解散而沒有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造成損失,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和代通知金。
一般情況下,只要員工有正當理由申請勞動仲裁,并能提供一定的證據,勞動仲裁委員會就會做出有利于員工的裁決。
從以上分析可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民法典》條的規定,法人應當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公司停業解散,公司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用公司全部財產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