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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法現代化的最大成就是古典刑法(民事刑法)的逐步形成。刑法的經典概念基于限制國家權力的理論。它堅持認為刑法本身也是一種惡,越惡越惡。
今天,寶山區的刑事律師來和您談談經典刑法的局限性。
根據寶山區刑事律師的研究,根據社會契約論和政治契約論,公民建立國家需要理由,但當公民締結社會契約時,其個人生命、健康、性自主權和所有權不能轉移給國家。因此,國家權力的擴張受到公民基本權利的制約。
它是在締結社會契約和政治契約時存在的,它不是“根據憲法”的效力。
寶山區刑事律師認為,古典刑法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即人人生而平等,權利與生俱來。只有為了更好地生活,幸福地生活和安全地生活,人們才會將部分權利交給國家,設立國家機構并制定法律。
以維護人民的共同利益。刑法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之一,自然是人們權力轉移的結果。無論是犯罪設置還是刑法意義上的刑罰裁量都無法突破刑法的邊界,從而在權力與權利之間形成法治的邊界。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那樣,
古典刑法呈現出典型民權刑法的基本特征:一是必須以憲政為基礎,要求限制政府權力;第二,刑法謙抑而全面,作為“后盾法”,刑法應為所有嚴重違反其他基本法律的行為提供最終救濟;第三,公法一體化,
盡可能在訴訟機制中實現犯罪化的功能,這包括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因素。作為問題的核心,刑事干預或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依據和限度是什么?刑法的經典觀點將其解釋為刑法的規定,強調對犯罪的法定處罰。
刑法的規定必須是公民公共意志的體現,因此犯罪和刑罰必須只能由人民選舉的代表機構制定,法官只能嚴格根據刑法解釋和適用。自然,刑法解釋只能是一種法律探索活動而不是法律創造活動。在這方面,
古典刑法的基礎是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擴張。古典刑法基于對特權思想的反思,追求一種“相對于國家的自由”,強調“法律不禁止的自由”,這顯然是一種消極的自由。
這種自由的實現基于國家的消極作為理論——如果國家權力過大,公民的自由就會被壓縮,因此刑法的功能是限制國家權力。
不難看出,現代刑法領域的許多學者仍然堅持經典刑法觀,其主要有兩個核心理論:一個是刑法謙抑論,即以刑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認為當一種社會越軌行為可以事先通過行政法、經濟法或民法等非刑罰手段解決時,
這種行為不能入罪,只有當其他法律防線被證明被突破時,刑法才充當最后一道防線。刑法雖然是最堅固的防線,刑罰手段卻是最昂貴的防線。相反,行政處罰具有高效、簡便的優點。
民事手段具有有效補償被害人損失的功能,因此當某一行為完全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調整社會生活、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并補償被害人損失時,不必首先采取刑事手段。然而
刑法謙抑性理論基于一個抽象的假設,即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定型的,都可以有效運作,民事手段是有效的。這種假設依賴于權力的刻板印象和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功能秩序的構建:一方面,
古典刑法主張行政模式優先,解釋了社會沖突處理模式中的權力刻板印象問題,但忽視了權力實施中的難題。權力刻板印象和權力執行是兩個概念,基于對權力執行的不信任以及無法在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構建功能秩序。
以刑罰手段懲治和預防社會亂象已成為時代的要求;另一方面,古典刑法主張堅守國家權力的邊界。雖然它解決了刑事立法權和解釋權的歸屬問題,有助于實現刑事立法的民主化,但它忽視了刑事立法的科學性問題。
刑事立法的科學性問題需要回應社會生活的需要,順應法律發展的規律,這不是單一的民主化所能解決的。因此,現代刑事立法不可能在行政執法或民事救濟失敗后將違法行為視為犯罪。
而是在行政亂象或其他失范行為出現后直接規定為犯罪。
古典刑法觀的第二個學術命題是形式解釋,即堅守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的功能秩序,強調立法權對司法權的制約和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尊重。即便如此,盡管法官擁有刑法解釋權,但解釋的限度和方法只是一種法律搜索。
它是一種形式解釋學的立場,即基于人權保護,主張當刑法解釋遇到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臨界點之爭時,強化一種有利于被告的解釋結論。在刑事司法環境惡劣的背景下,
形式解釋學旨在喚起社會各界對人權保護的關注,這無疑是有意義的。然而,基于《刑法典》本身使用的概念,這一理論認為在適用上存在困難。
由于刑法典中的概念分為描述性概念和評價性概念、確定性概念和不確定性概念,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本身大多屬于評價性概念和不確定性概念,這就無法區分“法律有明文規定”和“法律無明文規定”。
這就是擴大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盛行的原因,包括一些將擴大解釋用作類比解釋的案例。形式解釋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突破,實際上意味著經典的刑法概念在法律實踐中會經常遇到困難。
這種困境具體表現為刑法的立法和解釋不能合理回應社會生活的需要。刑法在不同的社會結構中有不同的使命。刑法契約觀是一種反對封建特權的刑法類型,旨在打破刑法與身份的特殊交織格局。
因此,應堅持刑法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則。契約刑法概念是民權刑法的典范。根據李海東教授的分類,這種以國家為出發點、以人民為客體的刑法是國家權利刑法。
民族主義刑法的基本特征是:刑法應當約束國民的行為,保護國家的利益。保護人民利益的出發點是公民權利刑法,這是一部約束國家行為的刑法。民權刑法的對象是國家,刑法應是罪犯的“人權宣言”。
民權刑法的這一基本特征是當代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因為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一個受法律約束的國家。刑法法治是指通過刑法來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包括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限制,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從這個意義上說,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法治的應有之義。
契約主義的刑法觀堅守權力的保守性,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但卻忽視了實現權利和自由的前提。如果一個社會的國家權力適中,但社會治安狀況不佳或各種風險事故接連發生,
公民也很難真正享受他們的自由和權利。就此而言,只強調一種相對于國家的自由,而不關注權利和自由誕生的基礎是什么,只是在為自由編織一個“美麗的夢”。想象一下,
當一個國家毒品泛濫、恐怖襲擊、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科技風險并存時,此時倡導和實現公民自由就沒有了現實基礎。也正是基于對這些問題的反思,功能主義刑法觀得以形成和發展。
總之,古典刑法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為基礎,由此產生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和刑法平等的價值訴求。這對于反對任意刑罰、實現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但卻被批評為“無法合理回應社會生活需求”。
這就是功能主義刑法興起的原因。風險刑法以功能主義為基本理念,強調刑法應積極回應社會生活的需要,因此倡導和發展了積極的刑法立法觀。
以上是關于古典刑法局限性的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隨時咨詢寶山區刑事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