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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的子女可以隨養父母的姓氏。經協商確定變更姓氏的,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因建立血緣關系,變更姓氏為父親、母親的姓氏或者父母雙方的姓氏的;
因收養關系的成立,養父、養母的姓氏發生變化的;
因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
因婚姻關系的成立,夫、妻變更姓氏的;
因婚姻關系終止,恢復婚前姓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收養人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收養的子女有繼承權。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親子關系的有關規定。合法收養關系一旦建立,養父母和養子女就享有親生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而我國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就包括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繼子女。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否。孩子被收養后,孩子與收養家庭之間就建立了法律上的虛構血緣關系。依賴這種關系的家庭成員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有血緣關系的,所以他們不能通婚。除非此時收養關系終止,使雙方不存在虛構的血緣關系,那么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均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