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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罪辯解陳述及非法經營罪二審辯護意見尊敬的審判長、各位法官:云南元和源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的近親屬李的委托,特經本人同意,指定劉飛律師、張世龍律師擔任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涉嫌非法經營罪案二審辯護人,為辯護。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會見了上訴人XX,查閱了一審證據材料和庭審卷宗,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本院參考合議庭的。辯護人認為,富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法律要件認定錯誤,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混淆了行政處罰與處罰的界限。追究刑事責任,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犯罪比例和刑罰。從法律認定上適應法定要求的原則來看,是錯誤的決定。同時,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主要依靠口供和有罪推定。合理的懷疑是無法消除的。沒有識別、審計,也沒有證據鏈。指控被告非法經營的證據不足。被告人XX被指控的非法經營罪在事實和法律上均不能成立,重刑更不恰當。辯護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理由如下:本案將一般違法行為作為非法經營犯罪處理,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非法經營犯罪管轄權的規定,直接導致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無效。非法程序。同時,一審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在偵查過程中忽視了誘導供述的事實,剝奪了被告人認罪的權利,將其辯解解釋為口供不良,只采用了以下證據:其行為對上訴人不利,因而加重了對上訴人的處罰。也明顯違反罪刑統一原則,導致錯案重判。1、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上訴人XX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僅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有主觀故意,并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備的兩個主要內容。從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看,上訴人不犯非法經營罪。該罪主觀上構成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為人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不以本罪處罰,由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從客觀方面看,必然存在違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本案中,除同案被告人王健林、楊明、楊玉海的供述及上訴人串謀非法運輸煙葉外,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與王健林、楊明、楊某某串謀。明、楊玉海參與非法經營并提供資金。收受非法利益,故上訴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主、客觀條件。1、從法定罪刑角度看。我國煙草專賣歷來受行政法規制。《刑法指南》僅對“投機倒把罪”進行了指導,而對“非法經營罪”并沒有進行指導。刑法修改、廢除投機罪后,關于煙草經營問題,實際上并沒有可以調整的刑法規定。按照“該罪依法應受處罰”的原則,不存在類比,《煙草專賣法》中的指引自然不能轉入“非法經營罪”。2、從法律規定來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倒賣煙草制品,構成投機罪”的才判刑。其他規定均不適用于本案的行為。新《刑法》修訂時,“投機罪”已被廢除,該罪已不復存在。
新《刑法》還廢除了法院的“類推定罪權”,不能對其他犯罪進行類推定罪;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并沒有解釋原來的“投機犯罪”等同于現在的“非法經營罪”。“破罪”觀點只是學者的學術解釋,并非權威解釋。同時,直接引用“分解犯罪”的說法其實也是錯誤的。因為“非法經營罪”確實是從“投機倒把罪”分解而來,但又不是同一罪。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3、從實施細則來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指導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為行政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采購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此,一審判決將上訴的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顯然擴大了法律責任范圍,將其轉變為應受處罰的刑事責任。其明顯擴大了責任范圍,違反了刑法類推禁止規定,導致錯誤判決。4、從司法解釋的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知他人有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行為,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或者提供生產資料的,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提供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依照從犯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解釋》與《紀要》的比較,上訴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共犯。上訴人未為王健林非法運輸煙葉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也未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進出口代理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等,根本不可能定罪。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一審法院受想當然的影響,沒有嚴格審查犯罪構成和法定犯罪的概念要件,導致誤判。5、上訴人XX的非法經營收入不符合違法經營罪的標準:辯護人認為,XX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號第三條關于適用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法律問題。第一項,即“個人違法經營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超過一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原審法院在定性本案的過程中,混淆了“違法所得數額”和“違法經營數額”兩個概念的含義。刑法中關于銷售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的規定,一般是指銷售“貨物”后實際取得的“貨款”數額,或者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數額。
對于“違法所得數額”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5日第《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號公告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010-:010號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3萬指的是產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獲得的利潤數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批批復雖然針對的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刑事案件”,但從其指導意義來看,完全可以適用于《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數額中規定的“違法所得”。這也可以《紀要》的規定予以支持,如上述《紀要》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可見,該規定是并列規定,即只要符合“個人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兩個標準之一”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就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之所以這兩個標準的數額不一致,是因為“非法經營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兩個概念的存在。“非法所得數額”有不同的含義。本案中,XX的違法所得金額為5000元,并未達到1萬元。不符合犯罪條件,不構成犯罪。僅構成行政違法。本案原審時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發送了卡號。對于同案被告人王健林來說,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取得了5000元的非法利益。2、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違法,應當依法撤銷原判。富寧縣人民檢察院立案非法經營案件并行使偵查取證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依法應當撤銷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紀要》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管轄《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規定》第三章有明確規定。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屬于刑法第三章規定的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還明確,非法經營罪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可見,富寧縣檢察院在未取得云南省高級檢察院決定的情況下行使立案偵查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司法解釋。因此,本案偵查程序嚴重違法,依法應當撤銷原判。3、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不充分,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據罪責不容置疑的法律原則,上訴人應無罪。1、同案犯的供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決認為,上訴人XX明知王健林非法運輸煙葉,并開車為其尋找非法運輸煙葉的途徑。這完全是根據同案犯王健林、楊明、楊玉海的供述。同案被告人王健林、楊明、楊玉海的供述也是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支持。這些都是孤立的證據,不能證明XX與王健林串謀非法運輸煙葉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不予處罰。
本案中,王健林、楊明、楊玉海均為被告,其對上訴人串謀運輸煙葉的供述依法不能成立。2、證人證言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XX參與非法運輸煙葉的事實。證人黃國玲、何軍平、范文瀾、劉萬嬌、李謙、張昆、冉茂武、謝斌的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XX與王健林、楊明、楊玉海共同非法經營煙葉,也不能直接證明上訴。某某駕駛H0738號警車越境保護煙霧。因H0738號警車到過現場,但無法證明該車為上訴人XX駕駛。該證人的證言并不獨特,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三、原判所依據的上訴人XX關于其當晚駕駛H0738號警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供述,是偵查人員對上訴人的誘導供述,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法律。上訴人之所以承認當晚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運H0738警車,是因為辦案人員對上訴人進行了引誘。只要上訴人XX承認犯罪事實,就可以取保候審。上訴人XX在特定環境、特定情況下違背自己意愿作出了不利供述。另外,上訴人XX的供述也存在矛盾。原審不能只接受不利的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證據必須核實屬實,方可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審法院僅依據上訴人的不利供述,認定上訴人有罪。基礎是錯誤的。辯護人:月月二、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1、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情形: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5萬元;個人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經營額1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期刊5000種、圖書2000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份、期刊種、圖書5000冊、音像制品1500種以上;電子出版物。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特別嚴重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元;個人違法經營額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經營額6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紙2萬種以上、期刊2萬種、圖書1萬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2000種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6萬種以上、期刊6萬種、圖書2萬種、音像制品6萬種以上產品或電子出版物。非法經營數額在1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即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3.非法經營犯罪的罰款標準主要取決于非法經營收入的數額。根據刑法第225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壟斷的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刑法中設立罰款的目的,是為了剝奪犯罪分子以營利為目的繼續犯罪的資本,以懲治經濟犯罪、營利犯罪,防止其再次犯罪。太多或太少都會影響司法公正。因此,非法經營犯罪的罰款標準一般為違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以上是小編整理收集的非法經營罪辯護陳述精選的法律知識。刑法中設立罰款的目的,是為了剝奪犯罪分子以營利為目的繼續犯罪的資本,以懲治經濟犯罪、營利犯罪,防止其再次犯罪。太多或太少都會影響司法公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