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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誰都不免遇到磕磕碰碰,與別人產生必定的抵觸,那么假如不敷理智的處理,很多人都選擇大打出手,通過暴力方式解決問題,那么如果群毆他們導致輕傷應該如何判刑呢?下面上海暴力犯罪律師為您整理了關于打架致人輕傷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群毆致人重傷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打斗的,對重要份子和其余踴躍列入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屢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打斗人數多,范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大眾場合或許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打斗的。
二、聚眾打斗罪構成條件是哪些
是以,無論是在何種場合舉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打斗犯法每每同時會造成國民的人身權力和公私財富權力遭到損害的效果。然則,其所侵占的首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聚眾打斗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糾集世人結伙毆斗的行動。聚眾打斗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的毆斗。
聚眾,普通是指人數浩繁,至多不得少于3人;打斗,主如果指的接納暴力互相肉搏,但應用暴力的體式格局各有所別。聚眾打斗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相互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商定時候、地址,拿刀動棒,大打脫手,并且每每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紊亂,是一種緊張影響社會大眾秩序的卑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聚眾打斗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均能組成聚眾打斗罪。但并不是所有列入聚眾打斗者均組成聚眾打斗罪。唯獨聚眾打斗的重要份子和其余踴躍參加者,能力組成聚眾打斗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聚眾打斗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犯法。犯法的念頭,普通不是完整為了某種小我私家的利弊抵觸,也不是純真為了獲得某種物質好處,而是悍然鄙棄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三、聚眾打斗罪認定界限
(一)聚眾打斗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相互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首要體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法的念頭、目標,不是流氓舉止,在群眾中的相互打斗或械斗中犯有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打斗罪與聚眾侵擾大眾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法的念頭、目標分歧。聚眾打斗罪是基于流氓念頭,在實行種種流氓舉止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法方式分歧。聚眾打斗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打斗罪與有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打斗,致人輕傷、殞命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劃定科罪懲罰。這說明在聚眾打斗舉止中,一旦造成別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以上便是上海暴力犯罪律師對于打架打斗致人重傷的判刑規范,在生活中仍是要以和為貴,如果您因打架案件對別人或本人造成傷害,及時聯系上海暴力犯罪律師給您進行處理相關的法律案件,以最大的效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