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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從支持環境保護、推動節能環保四個方面實施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綠色發展。鼓勵資源綜合利用,促進低碳產業發展。今天給大家介紹一下:環保稅收優惠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題】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項目取得的收入,自該項目首次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第四年到第六年。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環保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等,項目具體條件和范圍按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執行。
從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目錄范圍內環境保護項目并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1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政策規定,企業繼續享受政策直至期限屆滿;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范圍內的環保項目,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獲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可享受剩余期限的政策優惠,直至期滿。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三)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8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二條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
【享受主題】
采購環保專用設備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特種環保設備的,可按該特種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足的,可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扣除。信用結轉。
【享受條件】
實際購置和實際使用特種設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臺。企業購買上述特種設備,5年內轉讓、租賃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扣除的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0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題】
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運行、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含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簡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第三方防控公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1年以上,并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擁有本領域從事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或者至少有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專業;
4、環保設施運營服務年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檢測能力,擁有自己的實驗室,并有能夠滿足運營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檢測需要的儀器配置;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指標持續穩定地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為C、D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題】
企業廠區外公共綠地(含生產、辦公、生活區)和向社會開放的園區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企業廠區外公共綠地(含生產、辦公、生活區)和向公眾開放的園區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企業廠區外公共綠地(含生產、辦公、生活區)和向公眾開放的公園用地。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