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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已經不存在“非法同居”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兩個新概念:“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其次,這兩類同居的認定,并不是以同居時間為依據,而是以雙方主要同居為前提,即認定為“同居”。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此類同居是指雙方未經合法婚姻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且周圍人認為雙方已經是夫妻關系。
在“非法同居”概念取消之前,非婚同居就是我們所說的“非法同居”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我們之所以這么認為,是因為我國的傳統習俗認為,只要一男一女沒有結婚,擅自以夫妻名義同居是不道德的?,F在,這個概念已經被取代了。
法律后果
1、雙方未合法結婚,未確認夫妻關系。同居雙方不履行夫妻法定相互扶養義務的,不能繼承對方的遺產。但作為非婚生子女,其子女也受到父子、母子關系的保護,對父母的遺產擁有與非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
2、關于同居雙方的財產處理:一般以同居雙方的協議為準。沒有協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談判失敗,則適用一般經濟規則。例如,房屋或汽車屬于登記名下的;但是,如果有些物品是雙方共同購買的,一般來說,誰支付的價格較高,實際上就可以確定誰擁有該物品。認定后,業主將適當補償對方。
重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這種同居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已結婚并有配偶,但仍以夫妻名義與異性同居的行為。公眾也認為這是夫妻的同居行為。
法律后果
1.涉嫌犯罪:《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的人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中的“重婚”并不要求同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形成“事實婚姻”,就視為“重婚”,涉嫌犯罪。
犯罪本身是公訴,但如果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與他人重婚,也可以主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處理原則與非婚同居相同,此處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