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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的一般概念和成立條件的概念:犯罪分子犯罪后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成立條件:自首: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已發現但尚未接受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2、特別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成立條件:主體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強制措施的罪犯。您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它必須與司法機關已知的犯罪行為不同,才能被視為自首。3、單位自首的認定概念及處理規則:單位犯罪后,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實說明其犯罪行為。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自首并如實說明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并如實說明單位犯罪事實的,則視為投降。單位不自首的,直接責任人員自動自首。如果其承認所知道的事實,直接責任人員即可視為自首。四、處理自首的原則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但對少數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