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個人保險是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的重要補充,已成為許多現代家庭規避風險的選擇之一。但由于它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護對象,防范道德風險的責任重大。為了防止他人為了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要求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相關人包括個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與被保險人有贍養、贍養、贍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以及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工人。此外,以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并批準保險金額。一旦被保險人遇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情況,保險公司將對受益人進行賠償。
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由保險格式條款預先擬定,由投保人或受益人選擇。有些保單的受益人一欄有多項選擇題,列出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勾選。
那么問題就來了。如果投保時人身保險單上的受益人寫的是“配偶”,但被保險人離婚、再婚,此時的“配偶”就不是當時的“配偶”。當索賠發生時,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就發生了變化。由于離婚時保險合同沒有解除或變更手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是原配偶還是現配偶?
法律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發生爭議的,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外另有約定的外,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受益人同意為“法定”或“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僅規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應當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按照保險合同確定受益人。受益人根據當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
受益人協議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視為受益人不明確。
這是什么意思?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它:
場景1
丈夫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欄為“配偶”,但未寫姓名;后來丈夫離婚又再婚。
如果投保人是丈夫,則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寫為“配偶”。一旦他再婚,受益人將是現任妻子,而不是原配妻子。
如果投保人是妻子,丈夫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仍是原配妻子,即前妻。
場景2
丈夫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寫為“配偶”+配偶姓名。后來,丈夫離婚又再婚。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是誰?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身份、姓名一致,是確定受益人的條件。但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合同約定的身份關系與約定姓名不一致。此時,應視為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不明確,未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保險金作為丈夫的遺產,由丈夫的繼承人享有。這可能會導致死者生前產生相應的稅務風險和債務償還風險。
法律箭頭提示
建議大家在購買保險時咨詢專業人士,正確確定保單的受益人。并且當婚姻關系可能發生變化時,可以及時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或協商變更保單持有人和受益人,防止因保單被擱置、保費未繳納或造成損失。無故放棄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