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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律師收費標準坐牢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律師收費標準坐牢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一定判刑,不能探視】
一、刑事拘留后,不一定都會判刑。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的證據(jù)標準,距離判刑的標準還有很大的差距。案件在刑拘期間,如果無法查清,或者查清不構成犯罪,就不會被判刑。
二、刑拘期間家屬不能探視。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但可以委托律師會見。判刑送監(jiān)獄執(zhí)行之后,家屬才能探視。
刑事拘留一定會判刑嗎?能不能探視?
第一個疑問是不一定,第二個疑問是不能!
刑事拘留,說白一點,我是警察,你涉嫌刑事犯罪,我怕你跑了找不到你,所以先刑事拘留你,然后在限定的時間里抓緊調查取證,爭取把你送進監(jiān)獄。
現(xiàn)在知道為什么很多人恨警察了吧?全國每年幾百萬人違法犯罪,沒辦法!就要把每一起案件辦成鐵案。恨也好,不恨也罷,就是要讓每一個侵害他人利益的人付出代價!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大約半數(shù)的人會被取保候審,并不一定被逮捕和起訴。這個期間嚴禁任何人(包括律師)接觸,防止隱匿證據(jù)和串供,所以不存在“探視”這一說。
十幾億人,感覺到社會安全,是因為有法律的存在和很多人的默默付出,恨就恨吧!壞人恨你,才是你的榮譽勛章!
不一定不能,抓了不一定定罪,不定罪不一定能看,得看是誰去看 .
刑事案件完整程序要經(jīng)歷三個機關: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也就是公檢法,民間稱為做菜的、端菜的、吃菜的。
刑事犯罪違反的是刑法,雖然也是違法,但要比其他違法嚴重,因為觸犯的是國家暴力統(tǒng)治秩序和機器,所以被稱為犯罪,要比侵犯個人利益嚴重很多,所以當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的時候,都成了xxxx罪的犯罪嫌疑人,前面修飾語都是涉嫌xxxx。
公安局做菜,是指針對一起案件進行偵辦調查,搜集證據(jù)以達到立案起訴審判的標準,把犯罪相關事宜都調查完畢,確定罪名在法律上成為偵查階段,這個階段被刑拘的人叫“犯罪嫌疑人”,為什么呢,在法院宣判定罪以前,任何人都不是罪犯,公安覺得他犯了什么罪,證據(jù)搜集完達到定罪量刑的程度就移交給檢察院,叫作審查起訴。
檢察院端菜,是指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公安把案件證據(jù)材料移送給的檢察院,檢察院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標準是否提起公訴,在嫌疑人被抓之后一個月內公安還要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才有后面的程序,一起提起公訴以后,犯罪嫌疑人就變成了被告人。
刑事拘留不一定就會被判刑,也可能無罪釋放;此時家屬不能探視,但可以委托律師會見。
刑事拘留的性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處罰。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僅僅具有犯罪的嫌疑,如果經(jīng)進一步偵查,可以排除其作案的可能,則應當予以釋放,此時恢復自由身,自然也就不會被判刑。
但如果經(jīng)進一步偵查,發(fā)現(xiàn)其確實參與了犯罪活動,則會被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或者取保候審,最終經(jīng)法院判決確定是否有罪及判處刑罰。
根據(jù)刑訴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注意,此時只能委托律師,而不能委托其他人。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而家屬是不允許探視的。
我已經(jīng)答過一個類似問題并被推薦至頭條。我愿再次回答一下。
我國的刑事訴訟架構。這個架構是檢察院負責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律師受托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法院依據(jù)事實證據(jù)和法律做出裁判??梢?,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偵查責任在司法機關,其他機關和個人沒有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義務。
律師的委托辯護權受法律保護。律師參與辯護是依據(jù)與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的委托事務合同,而委托關系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基本信任關系基礎上。如果律師在參與這個委托活動中知悉委托人的犯罪事實的,即使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秘密,那也是司法機關自身去親自查清的,其他人沒有義務檢舉揭發(f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何況是建立委托事務關系的辯護律師。但同時司法機關在偵查破案中也鼓勵知曉案件事實情況的人的舉報行為,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案件進入法庭審判階段,知道案情事實的人有法庭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除非是委托人告知律師實施的屬于"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律師有義務立即向司法機關報告外,其他的委托人告知已經(jīng)實施的犯罪行為,受托律師沒有義務告知辦案司法機關。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提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維。
我國刑法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有一段漫長的過程。
通俗來說,有罪推定,是指先假定這個人是有罪的,司法程序是圍繞有罪思維去收集和組織證據(jù),通過最后驗證去定為有罪,可以用一句話理解為“他就是罪犯,我們要將他繩之以法”。
而無罪推定則恰恰相反,即是先假定這個人是無罪的,我們有什么證據(jù)可以認定和指控這個人有罪,如果沒有就是無罪,可以簡單理解為,“他是無辜的,我們有什么依據(jù)抓他”。
律師的辯護是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維護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剝奪了,就是程序非法。而實體權利,則指上訴和控告權 ,更不能剝奪。
如果律師通過辦案過程中的感知到這個人就是有罪的,事情就是他干的,但哪怕這個人是十惡不赦的,由于律師扮演的不是揭發(fā)犯罪的角色沒有揭發(fā)犯罪的義務(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除了律師知道的是有人將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除外),肯定還得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繼續(xù)辯護,這也是職業(yè)道德和操守問題。打個比方,一個醫(yī)生接到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即使知道這個病人是個殺人犯,但還得要進行搶救。特別在死刑犯罪中,律師的辯護是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缺少這一環(huán),法院不會判,也判不了。
但繼續(xù)為其辯護,和為其脫罪是有區(qū)別的,律師通過正當辯護去讓法官采信被告人無罪的觀點,按照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辯護,本身是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和正確實施。如果律師去為其脫罪,則有主觀上為他開脫的層面,比如主動去偽造證據(jù),幫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偽造和銷毀證據(jù),讓其逃罪和重罪輕判,這是律師萬萬不能做的,一般律師也不會做的。
所以,一名稱職的律師會繼續(xù)辯護,而不是為其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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