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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講到,隨著社會發展,樓房越建越高,高空墜物,面對高樓層住戶繁多,而且因為生活節奏的加快,鄰里之間的默然,導致即使住在對門的人都不一定能夠認識。何況是樓下路人。萬一遭遇高空墜的危害,查找‘兇手’更是難上加難。那么高空拋物人不明的時候,到底應該誰負責呢。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帶我們看看人大代表的提出建議,以及網友的觀點。
全國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團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呼吁,在高空拋物行為人不確定的情況下,不應讓整棟樓業主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由物業管理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規定物業管理單位享有向高空拋物行為人的追償權。
如若說目前法律規定高空拋物行為人不確定情況下是對法律的突破,要求物業承擔責任可以說是更進一步的突破。一開始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看到該提案覺得純扯淡,物業代表肯定要發話:關我屁事?與我何干?為何業主的責任要我來承擔?但是深思一下,忽然發現該提案好,確實好。
目前從技術角度來說完全能解決拋物不明的問題,在樓層安裝攝像頭即可。有問題的是在目前的高層樓外安裝攝像頭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亦或者本該起到監督他人的攝像頭變成了高空拋物的“主力軍”,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說該問題只能由新建建筑設計幾個放置攝像頭位置來解決了。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之所以說該提議好在于該提議能倒逼物業履行監督高空拋物的責任,只要該規定一出,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相信物業為了免責肯定會完善小區監控,確保小區內不會存在監控盲區。只要小區不存在監控盲區,就很難在出現“拋物人不明”的情況,除非物業真想自己承擔責任。
不過隨之而來存在另一個問題:“羊毛出在羊身上”,物業是否會提高物業費?該筆物業費與個人在家安裝攝像頭相比是否合算?最后說一句關于物業具有追償權的問題,從法理上來說如此規定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公安都查得不到不明拋物者讓物業去查?現如今在中國物業偵查技術比公安還牛了???法律制定都沒有任何可行性,那制定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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