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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王陽與妻子李華因感情不和提出離婚。經法院調解,共同財產和債務得到重新分配。其中一筆較大的銀行貸款是王陽償還的。
但隨后汪洋未能按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銀行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將汪洋、李華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李華不滿,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裁定銀行貸款應由王陽償還,他沒有償還義務。
本案分析的焦點是李華是否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按我國《婚姻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辦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共同財產的權利。夫妻的債務。
一方對連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一方依據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可以列舉離婚夫婦作為共同被告。
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協議,則必須清償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作為金融機構,銀行不會記錄借款人丈夫或妻子的婚姻狀況,他們無從得知夫妻雙方關于償還債務的協議,根據本案上述規定,夫妻倆的銀行貸款債務系王陽、李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無證據證明系個人所負債務或財產被同意屬于他們每個人。
綜上,對于李華來說,銀行對李華主張的債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法諾幫》
相關法律鏈接:
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約定各自承擔的債務,但為了逃避債務的除外。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為自己無贍養義務的親友債務提供資金的。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自行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且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