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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網上被騙錢,且掌握了對方銀行卡號,公安機關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凍結該銀行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物,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釋放。查封、扣押、凍結、返還。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其形式上包括兩類:一是捏造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本質上講,這是一種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罪的內容是,在特定情況下,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屬于詐騙罪的一種。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誤解,而對方的誤解是由于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判斷存在一定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成立。詐騙行為與對方財產處分之間,財產處分必須建立在對方的誤解之上。詐騙對方只需是有財產處分權或地位的人,不需要是該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受害人通過詐騙手段處分財產后,行為人取得了該財產,從而對受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只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