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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擔保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必須與合同打交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時經常發生糾紛。合同有效嗎?如何解決合同糾紛,
合同訴訟如何舉證等。一、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合理解決合同糾紛的關鍵,那么這些方式有哪些呢?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于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合同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合同糾紛訴訟需要哪些證據?1、主體及經營資格情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的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驗資注冊、合伙開辦、聯營開辦等設立企業的有關證明文件、開戶銀行和銀行帳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企業關、停、并、轉、分立和歇業的,提供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及工商登記的證據材料。2、合同關系設立情況合同(協議)書、有關合同內容的補充的條款、變更的條款、廢除的條款、合同解除等有關協議、來往電函材料;口頭合同成立的證據材料。訂立合同的經辦人的權限等證據材料。3、合同的履行情況交接的貨物品種、型號、數量、包裝、時間、運輸方式、交接貨物地點、驗收貨物等有關原始憑證及收貨條等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是承包合同有無財產交接清單。付款方式等原始憑證及收款條等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是借款,還款的數額時間。4、請求保證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的證據或根據;請求追究違約責任的,要提供對方存在違約事實、損失數額等證據材料;請求追究產品質量責任的,要提供產品質量是否合乎合同約定標準或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標準、產品質量缺陷等有關的證據材料;屬于成套設備的,提供有關技術資料;貨物質量糾紛的,還要保持原樣或保存原物及樣品,提供是否動用及貨物所在地點等有關證據材料。5、合同有擔保的,提供擔保合同(協議)、擔保書(函)、以及擔保人名稱、住所,用于擔保的財產品種、數量、存放地點及證件、憑證等有關證據材料。有抵押的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有質押的或留置情況的亦要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據。6、合同及有關事項經過公證、鑒證或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處理的,提供公證書、鑒證書及主管部門處理意見等有關證據材料。7、依據合同向對方主丙權利或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提供與主丙權利或要求履行義務有關的內容、時間等證據材料。8、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提供申請理由成立的證據、被申請人的實際履行能力、開戶銀行及帳號或財產所在地點及品種、數額等有關情況。9、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四、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丁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丁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除以上五種情況外,在合同中訂立如下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但是,在現實生產、生活中,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還不止這幾種,最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1)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和人員簽訂的合同(屬主體不合格);(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3)盜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4)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簽訂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6)以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以國家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的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8)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合同;(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合同。五、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丁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