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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雪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通訊員高景凱
寧靜(化名)加入大康公司(化名)后,大康公司決定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設立小康有限合伙企業(化名)并持有大康公司股份。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寧靜等員工通過持有小康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并約定分紅事宜。隨后,雙方因股息問題發生爭議。寧靜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小康公司住所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股息收入。法院認為,《合伙協議》號約定的管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按照合同糾紛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權不是優先于法定管轄權嗎?當事人為何一致同意法院不承認管轄協議?什么樣的管轄協議有效?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問題:什么是協議管轄權?
答: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糾紛發生后、訴訟前協商確定法院對糾紛有管轄權的協議或條款。
協議管轄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合同中注明管轄條款;二是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二是簽訂管轄協議。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常見管轄條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與糾紛實際有關的其他地點。
問題:什么樣的協議不生效?
答:在訴訟中,常見的協議管轄權不生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是超出法律規定的合同糾紛、財產糾紛范圍的協議管轄。例如,在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中,不能通過約定管轄條款或簽署管轄協議來確定管轄法院;其次,雖然協議約定了管轄權,但起訴時無法確定管轄權。本案中,雖然協議約定了管轄權,但無法確定原被告與被告之間的管轄權。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與合伙協議是兩種法律關系。因此,原告所依據的協議錯誤,協議內容不明確。約定的管轄權不適用。第三,協議約定的管轄地并非與案件事實實際相關的所在地。例如,約定案外人按居住地管轄;四是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應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同意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又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本應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約定其他法院有管轄權,刻意回避專屬管轄條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專屬管轄主要包括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起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題:管轄協議不生效怎么辦?
答:協議管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協議約定的地點包括原告居住地、被告居住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實際上與爭議有關。
協議管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法定管轄。屬于合同糾紛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遇到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答:一般情況下,對于合同糾紛,您可以參考以下步驟確定管轄法院:
首先,查看當事人是否約定了仲裁條款。有有效仲裁協議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其次,要看糾紛發生時當事人是否約定了管轄條款或者達成管轄協議。有有效管轄條款或者管轄協議的,應當向約定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當事人沒有約定,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的,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管轄的一般規定處理。發生糾紛,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問題:合同糾紛中,是否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
答: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不同。
被告住所分兩種情況確定:公民住所,是指公民的戶口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履行合同地點但未實際履行合同的,不能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標的物確定合同的履行。土地。爭議標的是貨幣支付的,以貨幣接收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房產交付的,以房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發生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