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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周氏制冷廠位于浙江省臺州市xx縣xx街道,占地面積800平方米。該土地為集體土地。這家冷凍廠的前身是一個村集體辦的燒磚廠。1990年,村委會將土地使用權和廠房賣給周某,周某辦起了冷凍廠。
燒磚廠原廠房面積僅270平方米。周某購買土地和廠房后,開始建設冷庫、氨機房、辦公樓等。2015年,縣政府開展環境污染整治活動,周某制冷廠被列為整改企業。周先生花費183萬元對設備和廠房進行整改。
2019年,縣政府再次開展“違建整治”行動。鎮政府沒有向周某發出任何通知,而是在制冷廠門口張貼了一張告示。通知稱,該制冷廠存在違法占地、違法建筑工地,應盡快搬走相關設備,并限期拆除設備。周準備上訴,但7天后,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拆除了制冷廠的部分建筑。周某不服,將鎮政府訴至人民法院。
二、鎮政府答辯
鎮政府經調查確認,合法用地面積僅880平方米,平房建筑面積僅277平方米,且無相關產權證書。存在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情況。因此,鎮政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另外,在強制拆除前,鎮政府曾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周末盡快搬動設備,并給他們7天的時間自行拆除,但周某拒絕履行義務。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鎮政府強拆是否合法?
經查,涉案土地無相關征用信息。因此,鎮政府強行拆除涉案工廠主要是為了整頓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行為。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
具體而言,本案中,鎮政府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拆遷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因此,其行為已構成嚴重程序違法。另外,本案中,鎮政府以違法建設為由拆除了房屋,但沒有確定制冷廠違法建設面積、違法建設時間等基本事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法院判決
確認鎮政府強行拆除周氏制冷廠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