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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事再審
第一再審申請人:劉
第二再審申請人:陳XX,男,19XX年X月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
被申請人1:羅XX,男,19XX年X月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縣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
被申請人2:姜某,身份證號碼:XXXXXXX。
第三被申請人:四川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區XXXXXX號。
法定代表人:蔣X,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
在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再審第二案中,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公正合法的判決四川1723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但被申請人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川17閩中XXXX第《民事判決書》號判決,判決為“撤銷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川1723號民事判決書”。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直至全額還款之日止,月利率為1%”。二審申請人不服二審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重審:
一、撤銷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川17民中XXXX二審判決。
2、一審判決號。具體要求是被申請人羅某某、江某某、四川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第二再審申請人劉某自該日起至該日止計算的本金。全額付款)。
3、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第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申請人出具的《借條》號三份證明雙方同意按月利率2.5%計息。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依法發布的川1723民初XXX一審第《民事判決書》號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將月利率定為2%,即符合事實和法律,被申請人第二次復審認可。
2、二審判決降低一審判決確定的月利率,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二審判決后,二審申請人獲得了“《償債承諾書》原件”新證據,更加充分地證明了第三被申請人應按月利率2%向二審申請人支付利息,而非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5%和1%付款。
本案二審期間,二審申請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被申請人姜某出具的《償債承諾書》號貸款月利率的理由是三被申請人承諾還款按時還本付息,并有條件同意降低月利率。二審判決對償債承諾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理由是“償債承諾書為副本,且償債承諾書中債權人簽名欄沒有債權人的簽名”。被上訴人”。二審判決作出后,二審申請人千辛萬苦找到債權人代表朱某某,請其將其保管的《償債承諾書》正本借給二審申請人,以便二審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證明,第三被申請人向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內容包括月利率的確定方法。朱某某同意再審申請人二的請求,將《償債承諾書》號原件交給再審申請人二。因此,第二再審申請人在提交再審請求材料時已有了這一新的證據。對于這一新證據,二審申請人認為:
1.《償債承諾書》已獲取原始文件。證據收集方法、證據來源合法,與證據真實性一致。
2、《償債承諾書》證明,因第三被申請人承諾在2016年還清本息,第二復審申請人同意降低月利率標準。
償債承諾書第二條規定:“2016年分4期還本,每季度償還本息總額的四分之一,年底全部還清”無需續訂。”第四條規定:“上述條款必須遵守,如有違約,按原借條2.5%的月利率計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協議內容明確證明第三被申請人已承諾在期限內償還本息,違約后果為恢復原月利率標準。證明第二復審申請人之所以同意降低月利率,是因為第三被申請人承諾在2016年還款。但事實上,第三被申請人并未履行其還款承諾。因此,應適用原貸款協議規定的2.5%月利率。
3、《償債承諾書》是第三被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自愿作出的承諾。經第三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二次再審的申請人是債權人之一,這份承諾書當然也是針對二次再審的。申請人的承諾與申請人在本案二審中的訴訟請求相關。
《償債承諾書》,載明“債務人原以月利率2.5%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本計劃經債務人簽署后生效”、“債權人代表簽字確認有效”,證明:
《償債承諾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經債務人、第三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后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有效。根據其承諾,如第三被申請人未能向債權人足額償還本息,原借條繼續有效;
第三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承認其向公眾即不特定對象收取存款。第二再審申請人屬于社會公眾,自然屬于其存款對象。此外,第三被訴人也承認,原約定月利率為2.5%;
第三被申請人在《償債承諾書》上的簽字蓋章,證明第三被申請人完全同意償債承諾書的內容,當然也同意簽字的五人是債權人的代表,不僅僅是這五個人。且第三被申請人已認可簽字人債權人代表人的身份,人民法院沒有理由不予認可。可見,第二再審申請人包含在全體債權人之中,債權人代表人的簽名足以代表第二再審申請人簽字,無需第二再審申請人個人簽名。因此,第三被申請人向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承諾書《償債承諾書》。該承諾書經債權人代表朱某某等五人簽署,對包括第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生效。二次再審申請申請人是否簽署《償債承諾書》,不影響本承諾書向申請人申請二次再審。該承諾書與第二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密切相關。
3、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在第三被申請人未做出償還債務承諾的情況下,二審申請人沒有理由單方同意降低貸款月利率。二審人民法院對《償債承諾書》號副本等證據進行了簡單審查。該認定明顯違反法律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第三被申請人多次以違約罪起訴第二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拒絕按約定償還本息,嚴重喪失誠信。人民法院應當對其作出負面評價,并阻止其從違約行為中獲利。如果僅因二審申請人“提交《償債承諾書》復印件,且債務償還承諾書債權人簽名欄無被上訴人簽名”,則很容易認定關鍵證據無效,月度債務利率被降低。等于縱容了三名受訪者的不誠實守信行為。這樣的判斷肯定會給整個社會帶來非常負面的負面引導。因此,必須糾正二審判決,營造誠信的社會氛圍。
5、針對第三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出的一審法院應同案同判的問題,二審申請人認為:
1、雖然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判決書中原告同為債權人,與第二再審申請人身份相同,且案件事實總體相似,但畢竟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案件,事實也大致相同。即使是同一法院作出的判決,由于個別案件情況不同、證據存在差異,也可能不完全一致。從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四份判決書來看,開江縣法院對四起案件月利率的認定基本僅依據“第三被申請人蓋章、債權人簽字的貸款利息計算單”證據,并認定債權人主動降低月利率計算標準的,視為雙方重新約定月利率,雙方按照清單上新約定的利率標準作出判斷。然而,判決卻嚴重忽視了“債權人之所以簽署降低月利率的貸款計息單,是因為3號被申請人承諾按照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客觀事實,然后從名單上借錢失敗。降低利率被認定為附條件協議,在未查明第三被申請人是否按照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以及所附條件是否已滿足的情況下據此作出判斷,顯然是錯誤判斷。雖然這四項判決對應的債權人沒有提出上訴,放棄了上訴權,導致四項“錯誤”判決生效,但這四項生效判決并不能因為生效就避免“錯誤判決”。“問題在于,根據法律原則,權利人可以放棄權利,但部分權利人放棄權利并不要求其他權利人也放棄權利。第二再審申請人未放棄其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肯定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以同案同判為由,否定第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利,顯然是不恰當的。
2、除上述理由1外,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與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對應的案件存在重大、明顯的差異。即二審申請人二審時向二審法院提交的《償債承諾書》。這個新證據的證明力之前已經詳細解釋過。該證據是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四起案件中尚未得到證明的證據。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新的證據作出二審判決。顯然,已經不能算是“同案同判”了!
綜上所述,本案與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四份判決書對應的其他案件并不完全是“普通案件”。由于并非完全相同的案件,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案件提交了其他案件沒有的新證據。這一新證據對于案件的定案至關重要。因此,二審法院應該作出不同的判決,而不是簡單地輕易作出“同判”,否則就會出現“誤判”!事實上,一審法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認定計息清單系附條件協議。被訴人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存在違約行為。條件沒有得到滿足。利息計算標準應以原始借條為準。協議已履行,并作出了合法、公正的判決。但二審法院既沒有查明、認定這一事實,也沒有正確認定四份判決書及第三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償債承諾書》,導致二審判決違反了事實,違反了公平正義,法律被錯誤地適用。因此,二審判決必須予以糾正!
綜上,第二再審申請人與第三被申請人約定的月利率標準為2.5%。第二再審申請人同意將月利率標準降低至1.5%和1%,并附加條件,即第三被申請人必須按照《償債承諾書》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但第三被申請人已其未履行承諾,至今尚未還清第二再審申請人的款項。因此,無論承諾書中明確約定,還是誠實信用原則,第三被申請人都應恢復原來約定的2.5%的月利率標準。隨后,二審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公平、公正、合法。這是有根據的,應該堅持。但二審對《償債承諾書》等證據的判決與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判決明顯不當。對月利率的判斷沒有法律依據,必須糾正!
為保護二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第《民事訴訟法》號《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200條第200條第一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二再審申請人專門提出再審申請,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支持第二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真摯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復審申請人1:
復試申請人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