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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公安機關刑事訴訟,
盤子里有很多水果。用手拿一下,看看這果子好吃不好吃。把它放回去,再拿一張。嗯,這就是我想要的。將其放入嘴中并開始咀嚼。
受理,接在手上,經初步偵查,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不予立案、立案;如果符合犯罪構成,就用嘴咬,立案偵查,開始咀嚼。
無論立案與否,都應先受理。受理后,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條件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觸犯刑法,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刑事案件才能稱為“立案”。
當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案件的犯罪性質非常明顯,立即立案。其他的顯然不屬于犯罪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警察可能看一眼就走,甚至不受理案件。
刑事案件的后果一般是限制自由甚至剝奪生命。因此,刑事案件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刑事立案標志著刑事訴訟的開始,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歷的法律階段。那么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是如何進行的呢?立案的標準是什么?本文中,北京刑事訴訟律師王海英將為我們解讀相關問題。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的相關規定
案件辦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案件調查。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審訊應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進行。對此,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相關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代理、指控等服務。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及有關案件的情況。
案件偵查完畢并完成相關程序后,將進行審查起訴。王海英律師表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并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在公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有關辯護人。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有關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有關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有關辯護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關于這一點,王海英律師需要在此強調,自訴案件包括下列僅憑投訴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立案流程
立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對此,王海英律師表示,一是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二是符合刑事立案標準,三是符合案件管轄規定,屬于本院管轄。單元。對此,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出現以下情形,應當立案偵查:首先,檢察院是否通報案件,或者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是否認為證據不足需要調查,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案件是否應當移送司法管轄。依法立案的,應當立案。
受理案件時,暫時不能認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辦理。對此,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相關立案信息應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辦案與監督信息系統》、《全國失蹤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全國未知名尸體信息管理系統》、《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系統》、《全國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統》、0應按要求填寫并輸入。10-等信息系統。
調查的基本要素
樹立偵查理念,必須明確偵查的一些基本要素。調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該特定主體的資格由法律規定和承認。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公民個人均無權行使調查權。
調查只能集中于刑事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法,包括公開、秘密的方法,以及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法與一般調查工作有原則上的不同。
偵查是解決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有的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任何調查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
以上是對《刑事案件辦理程序有關規定》相關方面的解讀。王海英律師在文中特別強調了這一點,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事項作出如下表態。刑事案件需要由檢察院直接辦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很多刑事案件在報案時存在很多突出問題。比如,受害人來報警,派出所表示該事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不予受理。最常見的做法是通過借款來掩蓋詐騙本質,這樣很容易導致受害人報警時被判定為民間借貸經濟糾紛。之前就遇到過通過簽訂銷售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派出所利用經濟糾紛是不會受理的。那么公安部門立案起訴刑事案件的標準是什么呢?
另外,很多沒有接觸過刑事辯護的律師都沒有弄清楚實踐中出現的報案回執、案件受理回執、立案通知書等正式文件格式的作用,更不用說從未接觸過的普通人了。接觸這些文件。所以有必要解釋一下這些樂器的樣式和功能。
一、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的標準是什么?
從法律依據來看:刑事立案的通用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局應當對檢舉、控告、檢舉和舉報
材料要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審核。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它有三層含義:一是認為存在犯罪事實;二是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三是由受理機關管轄。但在實際執行中,其具體內容表現形式呈現多樣性。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三項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標準。具體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號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補充規定》號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補充規定》號的通知。
這三項刑事立案審查標準中,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進行了詳細的闡述。例如,第十一條規定,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起訴:
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允許三人以上同時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且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
允許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營利為目的,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總之,對于某些特定犯罪,符合“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屬于受案公安機關管轄”的,即可立案。
2、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的審查期限是多長?
根據2015年11月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接到舉報案件后,應當立即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警務部門、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拖延。行政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審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刑事立案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對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核實的,立案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后,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理并立案。
因此,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審查期限最長為30天。
3、報警回執、受理登記、立案通知書有何區別?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向前來報警的人開具的證明,表明該人的報警已被受理。報案回執上載有報警人姓名、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報警人舉報情況的承諾、警方聯系電話、警方監管電話、值班警官的姓名。因此,警方報案回執僅表明公安機關已受理公眾舉報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受理并不意味著立案,所以有警方報案收據并不意味著立案。而且,凡是到派出所報案的人都可以索要報案收據,警察應該開具報案收據。實際操作中,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索取。那么要報警收據有什么用呢?該系統起到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公眾持續聯系警方、方便公眾監督投訴、完善警務內部管理等作用。從根本上解決了報警難的問題,有效拉近了警方與公眾的關系。總而言之,它起到了監督和聯系的作用。附圖如下:
受理登記往往是公安機關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不具有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的初步審查。登記僅正式授予舉報人,并且只是人們在報警時舉報情況的書面記錄。例如,接受最常見的失蹤人員登記。因此,受理登記實際上與報案、立案無關。
《意見》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策法律文件。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立案,案件已進入偵查階段。立案決定副本將交給報警人。這意味著涉及群眾控告、舉報的案件已正式立案,將對犯罪嫌疑人啟動刑事偵查、采取強制措施。
附圖如下:
綜上,如果受害人報警,公安機關會受理登記,并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最長期限為30天。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發出立案通知書或者立案通知書。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發出立案通知書。拒絕立案通知書或拒絕立案通知書。
4.未立案或錯誤立案的案件如何補救?
根據《立案決定書》號公告,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
《通知》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不應當立案偵查的,報送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案件并進行偵查。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而未立案的,應當依法偵查。
《通知》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不予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未發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的,向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答復及時;
案件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有管轄權的機關,并建議向該機關起訴或者移送;
公安機關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由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經公安機關批準檢察長、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通知》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時,應當制作《通知》或者《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并附副本答復人民檢察院。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撤銷案件決定書》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可以訊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偵破登記表以及有關法律文書和案卷材料備案,不得立案、撤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應當配合。
《通知》第九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案時,應當制作《通知》或者《通知立案書》,說明依據和理由,并連同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證據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撤銷案件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對《通知立案書》無異議的,應當立即撤案,并將《通知撤銷案件書》、《立案決定書》副本及時送交人民檢察院。
總之,如果對駁回案件有異議,或者對立案有異議,向檢察院尋求反饋是一個必要的途徑。
另外,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立案,除了到檢察院立案監督外,還可以向拒絕立案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樣,如果案件被視為不予立案,而公安機關已立案,除提請檢察院監督立案外,原立案的上級機關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重新考慮。
5、如何讓公安機關盡可能地立案?
這里我僅就刑事詐騙案件的報案、立案,特別是利用法律手段掩蓋刑事詐騙犯罪的舉報操作進行闡述。
遭遇詐騙后,很多受害人都會趕緊報警,試圖挽回被騙的損失。但到了派出所后,經過詢問,警方認定這是一起經濟糾紛,不屬于刑事犯罪。為什么警察會這么想呢?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是由來電者自己的解釋造成的。
那么舉報刑事詐騙案件時如何解釋案情呢?我覺得應該按照事情發展的順序來進行,比如貸款詐騙。不能因為簽了欠條就否認欺詐的存在。這個時候,記者應該重點解釋一下,欠條實際上是一種詐騙手段。簽署欠條時,債務人無意還款。當然,除了說理之外,他還應該舉出一些客觀的證據來證明。例如,借錢的人聲稱錢沒有還。目的是為了商業運作,但實際上是用來賭博或揮霍的。可以用客觀行為證明債務人借錢時沒有還錢的目的,且自始至終都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誠然,收集這個證據確實有點困難。因為在實踐中,確實有很多情況下,看到欠條就匆忙認定為私人經濟糾紛。因此,只有更充分的推理才能打動警官。
綜上所述:只有緊緊圍繞立案條件闡述案件事實,立案的可能性才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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