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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于1993年頒布。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往來越來越頻繁。大家逐漸從單打獨斗、個體經營走向合作發展,注冊的公司也越來越多。然而,直到現在,很多人仍然沒有弄清楚公司設立的本質以及公司債務與個人股東之間的關系。本文將從幾個方面簡單說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個人設立公司時,最關鍵的角色是有限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規定的含義是公司和股東的個人財產是分開的、獨立的。公司對外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與股東沒有必然聯系。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注冊公司最關鍵的一點。相當于將公司債權和債務與個人股東分離。對于公司和個體工商戶來說也是如此。家庭之間的差異之一。
2.一人公司債務問題
當一家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時,我們將其稱為一人公司。實踐中,很多規模較小的公司選擇一人公司,總是將老板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為一談,甚至公司連會計都沒有。這種做法是有風險的。很大。一旦公司出現債務問題,一名股東很可能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我們默認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在一起。這時,股東必須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一致。分開,否則就得承擔連帶責任,和個體工商戶類似。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未滿的,可以加急用于償還公司債務。
現實中,有的股東,或者聽一些非法人的說法,在注冊公司時故意延長出資期限,說幾十年后股東才需要出資。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恰當的,也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不負責任。實踐中,企業一旦出現債務問題,就很難處理。金民會議紀要發布后,明確在兩種情況下,股東可以加快出資以償還公司債務。這一規定要求各位股東今后予以重視,切勿心存僥幸。保護公司。可以從公司章程入手,利用法律途徑。
4、其他情況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股東的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3、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足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除上述情況外,實踐中還有很多情況可能導致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筆者建議大家在公司注冊初期注意起草公司章程,而不是簡單套用模板。公司發展初期,不注重業務發展。還要關注法律風險、法律合規等問題,以便公司能夠長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