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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案號
我是個體工商戶。我開了一家小店,雇了一個清潔女工來打掃店里。前天,下班后,保潔阿姨不小心滑倒在離我店不遠的臺階上,導致膝蓋骨骨折,受傷,花費了2萬多元的醫療費。
請問律師:這算工傷嗎?作為雇主我有責任嗎?
于俊和律師答: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地點與居住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之間的合理路線合理時間應當作為工傷認定。“上下班途中”,故員工受傷的時間、地點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要求;
2.但是,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應當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輪、火車事故受傷的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本案的情況屬于本款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的范疇,但根據該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勞動者因下列原因受傷的,造成他人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者被車輛傷害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健康)狀況。
3、因此,本案員工在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傷。這不構成兩人或多方之間的交通事故。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雖然你是他的雇主,但你不需要向他支付工傷賠償。責任。
附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屬于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傷的;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往返于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合理區域之間受傷的;
工作時間內、合理范圍內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其他傷害。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合理時間內,按合理路線往返工作地點、居住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
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路線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地點和居住地之間;
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并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在合理時間內乘坐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執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患有職業病的;
在未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