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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孩子可以繼承遺產,但前提是沒有遺囑,并且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繼子女,因此養子女也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收養的孩子不需要贍養他們的親生父母,因為他們不再有這個義務。需要贍養他們的是他們的養父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雙方就具有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被收養的孩子與親生父母已經沒有任何關系,自然不需要撫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
養子女可以與養父母斷絕關系,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是虛構的親子關系。它是隨著收養關系的建立而建立的,自然會隨著收養關系的消除而消滅。只要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就等于斷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送養人同意解除關系的除外。收養子女年滿八周歲的,必須征得其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收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終止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系。父母和領養的孩子。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其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同意終止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終止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終止后,養子女與養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立即消除,養子女與生父母等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動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有關收養兒童的法律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