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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按約定好的辦,付清2000元,拿到律師代書完成的材料。前一天已經說好了,口頭合同已經達成一致,生效了。至于第二天你反悔不要起訴了,那是你自己考慮不周的事,已經說好了的事不能反悔。覆水難收的道理你一定懂的。做人做事要講誠信,否則寸步難行。
我作為一名退休律師,從法律與情理的角度作以回答:
一、如果當時約定的就是寫個訴狀2000元,并且錢已經交過了,律師把訴狀寫好后,你也看過,沒提出啥問題,拿上就走了,這時你們雙方就單獨寫訴狀的合約均已履行完畢,過后再反悔要求退錢,從法律上來說,不會得到支持
二、如果當時除了委托律師寫訴狀之外,還有幫助立案、出庭之類的約定,事后你不準備起訴了,當然可以要求退還一部分:的費用。
三、并非沒有一點救濟途徑。我認為僅是寫個訴狀就收2000元,有違公平原則。按照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示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示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撒銷。
三、吃一塹長一智。律師收費也是一種商業行為。沒有統一標準,你選擇律師的時候與選擇其他商品一樣,要貨比三家。單純寫個訴狀,沒有多少技術含量,誰的錢少委托誰。
另外,你如果是老弱病殘、軍人家屬、工傷索賠、農民工討要工資之類的話,可以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一分錢都不用花。司法部對律師的要求是能援盡援,你即使不符合上述條件,只要給法律援助中心說明本人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也會得到無償援助的。
只是請求律師代書訴狀而無需律師代理案件的案子,大概率是一件稀松平常的小案子,卻愿意出2000的代筆費,有點兒莫名其妙!至于是不是合理?沒有什么合理不合理,商量著辦,商量不成的話,可以通過不違法的途徑于之博弈,比如,撒潑打滾,胡攪蠻纏,也許,那位收了高額代筆費用的律師會忌憚自己的聲譽,退出來一部分的費用。
如今,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了,遇到民事糾紛,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打官司,己經相當普遍了。可是由于有些人法律知識淡薄,打官司連起訴狀都不知如何去寫。為此,有些律師看到了這個商機,就在法院門口的大街上辦起來律師事務所,掛牌代寫起訴狀。
代寫訴訟狀一般并不標明價格,均采用臨時協商。一般當雙方依據案情協商好代寫價格后,均是先交錢后辦事的,以防止幫你寫好訴訟狀后,你耍懶不交錢,致使律師白忙活。一般僅僅代寫訴訟狀,價格并不多。假如你還聘用律師幫你打官司,這價錢就多了。當然也是要先交錢的。
如今問,請律師代書起訴材料,對方收費2000元,第二天,我不需要起訴了,只給對方1000元,合理嗎?我覺得你應該問,讓律師退還給你1000塊錢手續費是否合理?在這里,我們暫且不去考慮是你先交的錢,還是還沒有交錢,僅從理論上去談。做人是要講誠信的,既然是協商的價格,而有變故的是你,所以理論上講,你不能再占便宜。所以要看律師為你做了多少工作,假如工作工程量已完成,你就應付全部費用款。己做了50%,你付1000元就合理。
協商吧,如果你有充分理由,且家庭困難,他給你免費也許也有可能。這種代寫訴訟狀的價格,本身也無定數,就動之以理,曉之以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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