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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明,2000年6月底的一天,他與同事韓、郭到金麥酒家喝酒,后與女服務員發生性關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大約一年前,他去了金麥餐廳,但他從未聽說過那里有一位女士,也從未見過餐廳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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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韓、和郭證實案發當天他們與高在金麥酒家吃飯,并目睹高被帶走。此外,和郭還作證說,一名40多歲的女子自稱是該酒店的經理。韓還證明了在警察逮捕妓女后,
他,和郭打算出旅館打車回工廠。他們在路邊看到一名男子聲稱酒店是他自己的,然后他沿著坑跑了過去。
證人劉純如的證詞可以證明她于1999年10月承包了金麥餐廳。2000年初,因為家里有事,他請我們兄弟劉春樹幫忙,后來劉春樹管理了金麥酒家。2000年6月和7月,
公安局逮捕了金麥餐廳的妓女,酒店企業被關閉。事故發生后,它給劉春樹的家人打了電話,但沒有找到他。他因是酒店承包商而被罰款1萬元。
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證明:2003年,在對劉春樹涉嫌誣告陷害案進行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對劉春樹涉嫌在金麥酒家賣淫案開展偵查。
行政處罰批準申請表、處罰決定書、罰款收據證明:2000年8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認為,金麥餐廳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店內賣淫嫖娼活動,對金麥餐廳作出行政處罰1萬元。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薊州區公安局福利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在調查金麥酒家賣淫嫖娼案期間,曾前往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尋找金麥酒家大堂經理的下落。
并且通過公安網絡系統平臺,發現雙鴨山市只有一個叫‘劉蓮’的女子有嫖娼資格。經與當地公安機關核實并經現場勘查,該女子不在此處。
原審被告人劉春樹的供述。劉春樹在2003年6月6日調查階段的供述稱:我找了以下城市小姐在金麥酒家做“三陪”,但當時我們明白,企業如果不是妓女就不會嚴重違法。
后來才知道“陪侍”就是陪吃陪喝陪睡。
事發第二天我在酒店。服務員說有警察來檢查酒店。當時,一個單間里住著一男一女。我害怕發生事故,就逃跑了。2003年7月13日,在調查研究階段,我交代了我作為項目經理經營金麥酒家的事實。
酒店服務員,雖然這些都可以招聘為大堂業務經理,但都是經過我同意的。
事發當天,需要警方帶走公司的兩名女服務員。后來,我知道這些學生在中國是妓女。2003年8月19日,在調查階段,我讓一位來自東北的女士(“劉蓮”)擔任大堂的服務經理,負責收銀。
我忘了酒店是招了幾個世界小姐來陪客人,還是為了讓我向別人學習,即大堂管理經理為了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而給她們分配工作,女士們的小費問題也交給了銀行的大堂設計經理。
旭輝的刑事律師了解到,出事當天我在酒店,我出去解手后就沒有進酒店。聽說酒店開發的人說警察來抓人了。我想知道女士們是否犯了什么社會越軌罪,當她們害怕時就逃跑了。在隨后的審判中,
劉春樹一直聲稱事發當天自己不在金麥餐廳,也沒有在酒店容留服務員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