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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罰種類、處罰期限以及政務處罰適用規則,實現了處罰情形的對應、處罰等級的協調、處罰規則與政府處罰的對接。完善黨紀處分制度,做到紀律與法律相互銜接、統一落實。事實上,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處罰。兩者是可以匹配適用的,兩者的匹配適用一直是紀檢監察機構關注的焦點問題。結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工作實踐,我們認為,保證兩者的匹配適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政務處罰和黨紀處罰遵循“輕、重”相匹配的原則。
為規范政務處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于2018年4月發布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號文。根據該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共產黨員實施的政務處分,一般應與政務處分的嚴重程度相適應。黨紀處分,確立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相匹配的基本原則。根據2017年試行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號,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兩項黨紀處分和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等四項政治紀律處分,處分和行政降級,屬于較輕處分,歸入“第一條“兩種形式”;撤銷黨內職務、留校察看、開除黨籍等三項黨紀處分,以及行政撤職、行政開除黨籍等兩項政治紀律處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以“政務處分”取代“政治紀律處分”,體現了監察全覆蓋的本質要求,有六種類型:政務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開除。為了繼續貫徹落實上述統計指標體系的精神,我們將政務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四級。降職屬于輕微處分,列為“第二種形式”。同樣,開除、開除等兩種政府制裁都是嚴厲的處罰,被列為“第三種形式”。一般情況下,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相匹配的,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應當采用相同的形式。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人事部關于“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降級”的處罰是指工資水平的降低。如果工資級別為最低級別,可以給予“記大過”的處罰。因此,降級是一種較輕的處罰,而不是很重的處罰。
嚴懲黨紀必須與嚴懲政務相配套。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校察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等嚴重處分。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留黨察看處分的,擔任公職的,依法給予撤職等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職人員嚴重違反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必須依法給予開除公職的處分。實踐中,被開除公職的黨員一般都是開除黨籍,不存在匹配問題。嚴重處罰的配合要點是撤銷政務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與開除黨籍的配合。
首先,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嚴守法前、紀律先于法”的精神體現在具體實踐中。監察對象是黨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并處開除黨籍處分。但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人,不一定會被開除公職。
其次,撤銷黨內職務的處罰應當與撤銷公職的處罰相一致。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撤銷黨內職務的處罰,是指撤銷黨員由黨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在非黨組織任職的,應當建議非黨組織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未擔任黨內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在非黨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員,應當建議非黨組織解除其非黨職務。因此,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時,一般應當同時給予撤職處分。根據2010年第《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號規定,對公務員給予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并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其等級和工資。解聘時,降低一級或者一級以上(含一級)職務級別單獨確定,一般不確定為領導職務。根據上述規定,撤銷黨內職務與開除職務同時發生的,開除處分至少應當減輕一級職務。
三是留黨留黨處罰與撤職處分的平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其黨內職務自動撤銷”,并結合撤銷黨內職務的結論并同時降低至少一個職務級別的,可以推導出黨員留黨察看處分;與解雇相匹配的,辭退處罰也必須至少降低一個職務級別。由于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等黨紀處分是依次加劇的,因此在處分與開除黨籍的搭配時,還必須考慮兩者的不同影響。但由于實踐中案件情況的復雜性,必須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才能實現精準匹配。從公開案例來看,實踐中,有撤職并緩刑二年的情況,也有減輕三級處分的情況;如果被免職并緩刑一年,則解雇的刑罰可減一。就職級而言,也存在職級降低兩個職級的情況。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精神和規定,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留黨察看一年并配合開除處分的,開除處分至少應減輕一倍。職業等級;留黨察看兩年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會至少減輕兩級。職業等級。
四是開除黨籍和撤職的配套。實踐中,被開除公職的黨員一般都是開除黨籍,開除黨籍并不一定意味著開除公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存在嚴重違紀行為,影響黨員形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不再同時開除的,應當撤銷其職務。由于開除黨籍的處罰比留黨和留黨察看的處罰更嚴厲,因此開除黨籍的處罰至少降低三級以上是適當的。如果開除黨籍的處罰不夠,可以減輕到最低程度。
黨紀處分較輕,不一定與政務處分較輕。
相關規定僅要求嚴厲黨紀處罰與嚴厲政務處分相結合。實踐中,黨紀從輕處罰和政務從輕處罰可以結合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鑒于黨內警告的影響期限與記過期限一致,黨內嚴重警告的影響期限與記大過的期限相同,因此,實踐中,后,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一般不再與記過、嚴重過失相匹配。重大過失將被記錄。根據違紀性質和情節給予的處分介于黨內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之間的,可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給予降級處分,以突出紀律執法效果良好。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必須同時實施。
這里強調時間,是基于處罰的權威性和嚴重性,體現了對被處罰人權利的保護,保證了辦案效果的公正性。由于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的影響期限基本相同,兩種處罰結合使用時,處罰的影響期限將是影響期限較長的處罰的影響期限。如果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時間間隔過大,實際上會延長影響期,影響辦案效果的公正性。例如,一名領導干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給予降級處分。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同時生效,對受處分人的影響為24個月。如果監察機關在給予黨紀處分三個月后才給予政務處分,那么對受處分者的影響實際上會持續27個月。因此,無論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如何搭配和適用,實踐中都必須關注處分生效時間對被處分人的實質性影響。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