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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逮捕與批準逮捕的主要區別在于,批準逮捕的決定由檢察院作出,而批準逮捕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逮捕與批準逮捕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解釋:
1.批準逮捕與執行逮捕的主體不同。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逮捕是根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逮捕決定,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候審的具體行為。逮捕就是決定,逮捕就是執行。向公安機關下達逮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
2.兩者的執行時機也不同。逮捕一般發生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訴訟開始之前;案件偵查終結后,批準逮捕。
3.兩者的手段也不同。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批準逮捕就是批準逮捕。
請注意,當事人在刑事拘留第37天可能不會被逮捕。請求批準逮捕的期限最長為三十七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后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
1、有犯罪證據證明。這就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該條件包括以下含義:第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這就要求已經發生的事實必須認定構成犯罪,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其次,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三是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犯罪嫌疑人實施多項犯罪行為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項犯罪行為,就符合“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要求。
2、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能性。這是量刑條件、有罪條件或逮捕的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適用。因此,法律規定逮捕僅適用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可能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其成為社會危險人物,但必須逮捕。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險的角度考慮的。也就是說,只要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不能逮捕。這取決于是否需要逮捕。這種情況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及主觀惡性。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的,不應當逮捕,但應當采取較輕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