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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當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人時,他可以在法庭上為案件進行辯護。那么訴訟辯護人與訴訟律師有什么區別呢?訴訟辯護人有哪些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報編輯整理了相關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訴訟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辯護人的定義是指受被起訴方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材料和意見,或者減輕、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代理訴訟行為并接受訴訟行為的人。兩者的區別如下:
(一)辯護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得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
(2)訴訟狀態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的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隸屬于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從事活動。
(三)對象不同:前者是為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被告人設立的,后者是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設立的
(四)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受委托參加訴訟外,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參加訴訟。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參加訴訟。
2.訴訟辯護人如何界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獨立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進行獨立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干預。
(2)會面和通訊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并可以會見、溝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錄、復制上述材料,并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溝通。庭審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并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并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
(三)本案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逮捕令、起訴意見書等。技術鑒定材料是指鑒定結論。所謂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應當是指刑事自訴及相關證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也應當允許查閱;公訴案件是指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起訴書、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以及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副本或者照片是指對案件定罪量刑具有決定性的證據副本或者照片。
(四)調查取證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并經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其他倡導者沒有這個權利。
(五)提出答辯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委托人提供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六)案件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在不遲于開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6、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后,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詢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檢查。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并與控方進行辯論。
(七)經被告人同意,有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請求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辯護人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有權請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九)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有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二是辯護人有合法理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行為?!堵蓭煼ā返诙艞l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十)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十一)辯護人的人身權利在其合法執業活動中不受侵犯。
三、辯護人訴訟狀況
辯護人具有獨立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辯護人意見的影響。公訴人的意志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他既不能成為“第二檢察官”,也不能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出庭辯護的辯護人和公訴人的訴訟地位應當平等。他們都服從法院法官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責。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