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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電影《第二十條》熱播。影片以檢察官韓明為核心,通過三個緊密相連的案件反映了正當防衛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影片通過展現韓明的內心演變以及他從不敢使用正當防衛條款到積極運用正當防衛條款的轉變,也展現了運用正當防衛制度的困境。
近年來,多起涉及自衛的案件備受關注,引發社會各界對如何合理運用這一制度的熱議。筆者將結合電影《第二十條》的背景,對正當防衛條款的規定及實際應用進行分析,希望能讓大家對正當防衛有更深刻的認識,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
趙羅紅
?上海其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十一屆上海市女律師協會秘書長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與刑事合規、刑民跨法律糾紛解決
(文章內容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
01
《刑法》第20條具體內容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涉及正當防衛,規定如下:“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措施。侵權行為給不法分子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涉及防衛過當,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為無限防衛,規定:“對正在發生的兇殺、搶劫、強奸、綁架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構成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02
什么是正當防衛
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焦點。認定正當防衛,需要綜合考慮以下條件:原因、意圖、時間、限度和對象。
首先,面對不法侵害必須實施正當防衛。這里的違法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犯罪行為。當侵權行為尚未開始或結束時,防御行為很難建立充分的法律依據。
其次,實施防衛行為的人必須是出于保護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如果防衛行為是出于報復、發泄憤怒、主動挑釁他人等非法目的,則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例如,如果你通過言語故意挑釁對方攻擊,然后還擊,這種情況因缺乏防御意圖而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第三個條件是時間。在不法侵害行為進行過程中,必須實施正當防衛。如果侵權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則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但在實踐中,這一要求的認定卻引起了不少爭議。
第四,要注意防御的限度。正當防衛必須以必要為前提。所謂必要性,是指防衛行為應當符合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程度,則超過正當防衛的限度。
最后還有對象。正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對自己或者他人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如果防衛行為是針對無罪第三人的,則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總之,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需要綜合考慮事由、意圖、時間、限度和對象五個條件。只有滿足這五個條件,防衛行為才能被視為正當防衛,從而免除防衛人的法律責任。
03
為什么“正當防衛”條款的適用如此困難?
長期以來,一些人把正當防衛制度視為“睡眠條款”。其應用困難的主要原因如下:
1.法律術語不明確
我國《刑法》正當防衛的定義和適用條件都比較模糊,司法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刑法》雖然第20條明確了正當防衛的三個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未超過必要限度,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界定不法侵害、如何確認正在進行、如何衡量必要限度存在相當大的爭議。
2、防御行為與侵權行為相容的基本原則在應用中頗具挑戰性。
該原則要求防御行為與侵權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后果等方面保持基本相容。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很難判斷防御行為是否符合適應性的基本原則,也容易引起爭議。
3、過度防衛的判定標準尚不明確。
正當防衛條款沒有明確規定防衛過當的具體判定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主觀性強,容易產生分歧。
四、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復雜性
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千差萬別,很難用統一的標準來評判。同一類型的案件,由不同地區的不同法官審理,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這體現了自衛條款適用的復雜性。
5、輿論影響
自衛案件往往受到公眾廣泛關注,有時甚至引發輿論嘩然。這種輿論氛圍可能會給司法機關和法官帶來壓力,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在防衛行為導致死亡的案件中,司法人員還可能面臨被害人家屬的壓力,比如圍攻辦案單位、到處上訪等。
總之,實踐中涉及正當防衛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通常較為復雜,在認定過程中容易產生重大爭議。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采取謹慎的態度。
然而2018年的昆山反殺人案卻喚醒了“沉睡條款”。近年來,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了一系列引起社會關注的正當防衛案件,明確了“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的法治精神,已成為一種理念。檢察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遵循。
筆者認為,山東虐母案、昆山反殺人案等典型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制定和實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公安部。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第20條所面臨的《刑法》困難和困境依然存在。
04
法律實踐中正當防衛認定的難點和痛點
在實踐中,防御行為的定義有些復雜。在某些情況下,防衛行為可能被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這給司法機關帶來很大壓力。此外,過度防御的定義也存在爭議。在某些情況下,防御行為雖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并沒有導致嚴重后果。此時是否算過度防御,仍然是一個有相當大討論空間的問題。此外,在某些場景下,例如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時,自衛行為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惡意攻擊,這會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一定的問題。總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認定的難點和痛點主要在于時間條件和限制條件的把握。
1、如何界定“自始至終違法侵權”?
不法侵害過程中必須發生正當防衛。然而,“進行中”的定義在辱母殺人案和昆山反殺人案中引起了巨大爭議。以電影中同樣的情況為例。當劉文婧的強奸結束、性侵者離開后,她的丈夫王永強生氣了,與他發生了爭執。這種情況算不算事后辯護?
對于王永強持剪刀刺死劉文靜的情況,在檢察院的討論中,大多數檢察官認為,劉文靜對郝秀平的非法虐待已經結束,王永強再次與劉文靜打架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自然。這是過分的,與自衛無關。這實際上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有主訴檢察官盧玲玲認為王永強是正當防衛,因為王永強供述,“劉文靜說他去車上拿刀了”。她認為王永強面臨的非法侵權還沒有結束。因此,他用剪刀刺傷劉文靜應該是合法的。防御性的。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出:“對于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根據辯護人在辯護過程中的情況,依法作出合理的判斷”。并且按照大眾普遍的理解來判斷,不要對辯護人太苛刻。
當劉文靜對郝秀平的侵權行為結束時,是否可以認為非法侵權行為已經結束?
妻子被劉文靜辱罵后,王永強沖出門外,與劉文靜發生爭執。這是人類的正常反應。沖突中,劉文靜表達了要去車上拿刀的意圖,隨后又向車內做出了實際行動。考慮到劉文靜過去的作風和性格,以及王永強當時的處境,我們不能要求王永強在這種情況下冷靜地分析或預測。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劉文靜對郝秀平的侵權行為是否停止,也無論刀是否實際存在,筆者認為劉文靜都可以視為對王永強構成了新的、緊急的不法侵害。據此可以認定,劉文靜的違法行為已經開始并正在進行,尚未結束。因此,王永強的防守動作完全符合時間條件,不存在后續防守的問題。
2.不要指望防守者能夠掌握防守的極限
《指導意見》指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符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這是不可或缺的。”只有結果和行為只有雙重過度行為才被認為是防守中的高估。
以片中王永強為例,有人認為,王永強即使滿足正當防衛的時間要求,也可能已經超出了限制條件。庭審中,認為辯護過當的人士辯稱,王永強應該在劉文靜失去傷人能力后就停止刺傷劉文靜。但他連續26次持剪刀襲擊劉文靜,造成劉文靜死亡的嚴重后果。據此,認為王永強的行為超出了防衛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這種看法似乎有點“事后諸葛亮”。《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抗辯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實施侵害的時間、方式、強度等情況而定。防御。”、損害后果等情況,考慮雙方力量對比,辯護人根據辯護時的情況,根據公眾的普遍認識做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損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必須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現實可能性。不應要求辯護人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力度。經綜合考慮,如果防衛行為與違法侵權行為顯著不同且明顯過度,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
可見,《指導意見》要求司法人員在把握限制條件時,也將自己置于辯護人的處境中進行判斷。在當時的情況下,讓王永強判斷刺多少刀才能讓劉文靜失去傷害他的能力,實在是太苛刻了。因此,26次推力不應作為判斷王永強是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的依據。
當不法侵害遇到正當防衛時,事態的發展是混亂的,難以全面準確地預測。至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結束,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偵查人員在作出后續判斷時,應根據防衛人當時的情況,遵循公眾的普遍認識,并依法作出合理、合理的決定。評估。正如電影中所說,“法律讓壞人犯罪的代價比好人采取行動的代價更高!”
結論
法律不是冷酷的邏輯。律師在恪守規范的同時,還必須體現人文關懷。在正當防衛的適用中,要堅持“法理”與“理”相結合的原則,將一般社會情感和人類常識融入到對正當防衛的認識和具體案件的適用中,認為正當防衛的運用既可以彰顯法治精神,又可以體現理性的溫暖。
希望《第二十條》引發的熱潮能夠讓更多像陸玲玲、韓明這樣的法律專業人士回心轉意。我也希望未來能有更多既符合常識又符合公眾樸素正義觀的判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徐匯區司法局
編輯:馮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