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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張某是江蘇省南通市xx鎮xx村村民。他在村里有合法宅基地,蓋了一棟兩層樓的房子。
2019年10月,因鐵路工程建設,鎮政府發布征收公告,張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隨后,一家拆遷公司聲稱受區政府委托與被征地村民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
經過一番協商,11月,張某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征收委托實施協議》的協議。協議內容為,張某房屋建筑面積18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130平方米。他可以獲得310萬元的賠償。同時,他選擇公寓住房進行安置。
12月初,張某簽下《房屋征收交房交接單》。簽約第二天,拆遷公司就組織人員開始拆除張某的房屋。但張某此時并未收到一分錢補償,因此拒絕搬出。結果,兩黨發生了矛盾。張某報警后,警方停止了拆遷。
但一周后,拆遷公司組織人員將張某及其家人強行拖出房屋,并將房屋強行拆除。張某對此十分不滿,聘請律師作為被告向鎮政府提起行政訴訟。鎮政府庭后辯稱,該房屋是拆遷公司擅自決定拆遷的,與鎮政府無關,因此鎮政府不具備被告資格。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鎮政府是否具備被告資格?2、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具體來說,本案中,鎮政府委托拆遷公司履行征收職責。因此,拆遷公司的強行拆遷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鎮政府具有被告資格。
針對重點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實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時必須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明確規定,公民不按照行政協議履行義務或者經督促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收到決定后,公民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行政機關不能因被征收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而直接實施強制行為。具體到本案中,雖然張某簽署了《房屋征收委托實施協議》和《房屋征收交房交接單》,但鎮政府無權直接進行強拆,鎮政府也沒有給予張某任何補償。因此,他的強拆行為嚴重違法。
三、法院判決
確認鎮政府強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