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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當事人主動申請鑒定時,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決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
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需要證明的事實需要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并指定申請鑒定的期限。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本條明確了啟動鑒定的兩種基本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鑒定;第二,對需要依職權查明的涉及專門性問題的事實,人民法院也應當委托鑒定。實際上,有一種觀點認為,
鑒定啟動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被動啟動的法定程序。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
靜安區閘北園區刑事律師提出鑒定啟動申請,只是鑒定啟動的基本前提條件,當然對鑒定啟動具有法律后果。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一定啟動鑒定,仍需法官根據其對相關事實的認定作出決定。因此,
人民法院享有啟動鑒定的實體權利。
實質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缺乏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的判斷和認定能力時,必須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查明專門性問題的相關事實,才能決定是否啟動鑒定。
司法鑒定是法院的一個輔助機構,需要專家來彌補法官因不具備專門知識而無法知道的東西,從而達到正確裁判的目的。因此,鑒定不是基于當事人的請求,而是基于法官查明事實的需要。
為了防止評估啟動的隨意性,在實踐中應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否與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有關,即需要通過鑒定予以證明的事實是否是案件審理中必須查明的基本事實,是否會影響案件審判程序的合法性。
(2)是否需要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特殊方法確定相應的專門性問題,相關專門性問題是否不能通過一般的證明、質證手段或者現有證據查明。實際上,
一些當事人往往通過啟動鑒定來達到人為混淆、拖延訴訟或其他不正當目的。對此,有必要通過調查的方式找出有待證明的事實。如果發現常規途徑完全可以查明,則不應允許當事人申請相關司法鑒定。
(3)擬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
(4)評估開始前是否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上海靜安刑事鑒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