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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和檢察技術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
檢察官職責:
(一)偵查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代表國家審查、逮捕、起訴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四)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助理的職責:
(一)助理檢察官職責:在檢察官的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起草法律文書及其他檢察輔助事項。
(二)書記員職責:負責案件記錄及其他檢察輔助事項。
(三)司法警察職責:負責看守辦案場所、押解、看守人員等警務事項。
(四)檢察技術人員:負責檢察工作相關事宜。
司法行政人員職責:負責行政事務。
編輯:王辰偉
編輯:鄭力坡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