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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內容為:上海行政訴訟律師解答1、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原則是什么?2、行政訴訟舉證的順序是什么?3、被告舉證的程序以及舉證的內容和范圍有哪些?4、原告舉證的內容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永遠是行政相對人,被告永遠是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基于行政權的強大,以及行政訴訟的特點,行政法理論提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各國行政法立法中也接受了該理論,吸納進了其行政法中。我們國家在行政法立法中間,在構架行政法體系的時候,也接受了這個理論觀點,將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也分配給了被告。這也就是我們通常習慣性理解的行政訴訟由被告舉證的由來。
這樣也就引申出來了,被告舉證是責任,原告舉證就是權利了。
二、行政訴訟舉證的順序是什么?
按照行政法對行政訴訟的構架,將舉證責任非配給了被告,被告舉證是責任,原告舉證是權利,行政訴訟中就自然形成了先責任,后權利的舉證順序,就先由被告履行舉證責任,然后由原告行使舉證權利了。
三、被告舉證的程序以及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的內容和范圍有哪些?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被告提供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提交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注意,此處的“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是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的并作為行政行力依據的證據。因此:(1)在行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而沒有收集的證據,在行政程序終結后,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具體可閱讀行政訴訟被告舉證注意事項一文。
①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后,訴訟過程開始之前,向原告或證人自行收集證據,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②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③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樸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1)在行政程序中已經收集,但沒有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也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②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四、原告舉證的程序以及舉證內容和范圍有哪些?
原告的舉證程序如下:
(1)一般情況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
(2)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這意味著,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也是在一審程序中。二審程序中提出的證據沒有證明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也能在二審程序中進行質證,從而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4)原告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雖然行政訴訟法對舉證責任分配是被告舉證,行政訴訟也是訴訟的一類,有其特殊規則被告舉證,也必然有訴訟的通用的規則,那就是訴訟的一般規則,原告有一般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包括:
1、原告起訴時的初步證明責任(原告為適格主體,有明確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在起訴期限內起訴,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的管轄);
2、原告起訴被告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則上,原告需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請的證據,但被告應依職權主動履行或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3、損害證明責任,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但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4、對新主張事實的證明責任(如果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提出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但與被訴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事實,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5、對部分訴訟中的程序性問題的證明責任(如原告提出法官應當回避、應當中止訴訟等,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的特殊性,那就是對于被告的舉證范圍和內容,原告對于這些方面舉證就是權利了。原告放棄舉證權利,被告并不意味著豁免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