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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糾紛創新材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民事糾紛創新材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般處理原則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民事糾紛被誣告打人,必須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被誣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如果你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和法庭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該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有點專了,舉個例子,你認為是違約,法院說是侵權,你應該可以在庭審時要求改訴訟請求,法院有義務告訴你這個權利)
這個是個例外情形,一般變更訴訟請求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你有新證據可以提交,但是記得要說明是在舉證責任屆滿以后“新發現”的。你要說是之前已經有證據,沒拿出來或者忘記拿出來,法院不組織質證,這證據就廢了。
如果有新證據,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法院應當開庭,對該證據公開質證。
您好!沒有了。
檢察院的決定具有斷后性,不得再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糾紛創新材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事糾紛創新材料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