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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動解除與全職員工的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兼職員工的合同被公司解除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呢?
網友咨詢:
因兼職合同被解雇是否有補償?
律師答復: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終止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期限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每年按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按照應付工資計算。
2、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辭退勞動者的,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
律師補充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