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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股權轉讓糾紛抗訴時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股權轉讓糾紛抗訴時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正常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三年期間內債權人沒有主張自己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則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的訴求,如果債務人沒有主張訴訟時效已過事宜,則法院也不會主動引用訴訟時效,債權人訴求還是可能獲得支持的。
另外,即使三年過了,但是在三年期間內,債權人有以下行為的,也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5. 申請仲裁;
6.申請支付令;
7. 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8. 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股權轉讓糾紛抗訴時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股權轉讓糾紛抗訴時效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