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來源:人民網、中國紀檢監察報
【案件基本事實】
案例1田某,中共黨員,國有石油裝備制造公司經理。2016年5月,田某為挪用公款,虛開45萬元石油配件原材料發票(非增值稅發票)。經單位報銷后,其非法占有該款。
案例2:張某,中共黨員,某國有企業生產部部長。李先生,中共黨員,本公司經理。2016年3月,李某要求張某開具電氣安裝發票,張某同意了。張某偽造了某電力安裝公司45萬元的普通發票,并在發票上偽造了該公司印章。李某利用該發票向單位報銷45萬元,并非法占為己有。他對張某的私章和偽造發票并不知情(李某案另案處理)。
【處理建議】
案件一中,田某利用職務便利,開具虛假發票,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根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虛開發票超過一百份或者發票面額累計超過四十萬元的,應當立案追訴。田某涉嫌虛開發票罪、貪污罪。這種虛開發票的行為涉嫌腐敗行為。根據牽連關系處罰原則,一審處罰將更加嚴厲。也就是說,他將因腐敗而被判刑。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田某的黨紀政務責任進行了追究,田某涉嫌貪污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法律。
案件二,張某涉嫌偽造印章、偽造發票罪。張某私刻公司印章的行為與偽造發票行為具有吸收關系,按照偽造發票行為處罰。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張某負黨紀政務責任。另外,因張某涉嫌偽造發票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故張某涉嫌偽造發票罪應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評論與評論】
紀委偵查人員對上述兩起案件的定性歸屬沒有分歧,但對牽連犯罪分子、吸納犯罪分子、處罰原則等相關要素容易產生誤解。筆者對此分析如下:
(一)涉案犯罪分子分析
牽連犯是指實施某種犯罪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另一種犯罪,但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違反其他犯罪的犯罪形式。例如,田某通過虛開發票(方法行為)挪用公款(目的行為),分別犯有虛開發票罪和貪污罪。他是一個典型的牽連犯。
一、牽連犯罪人的要求
(一)涉案人有犯罪目的的。該行為涉嫌實施本罪。牽連犯罪是指為了實施某種犯罪,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為構成另一獨立犯罪,即為牽連犯罪。參與實施本罪即構成犯罪,其他犯罪均以此罪為基礎而成立。
(二)涉案人實施兩項以上行為的。涉案人的若干行為有兩種情況:一是目的行為,二是方法行為(手段行為)。二是因行為和果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與本罪有關。當它們對應于方法行為時,它們被稱為目的行為。當它們對應于結果行為時,它們被稱為原因行為。這里的方法行為不是方法;結果行為不是結果。方法行為是指以實施本罪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例如,為了挪用公款而開具虛假發票。挪用公款是有目的的行為;虛開發票是一種方法行為。結果行為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后,由于犯罪行為而發生的行為。
(三)牽連犯的多項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的。如何判斷是否存在牽連關系?筆者認為,本罪與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應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有參與意圖,客觀上有方法行為、手段行為或者結果。關系。
(4)一個人犯有多種行為,必須犯不同的罪行。即涉案人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違反了其他犯罪行為。如果您犯有與本罪相同的罪行,則您不會成為共犯。
二、對涉案人員的處罰原則
刑法通則沒有規定如何處罰涉案人員。筆者從刑法理論和審查偵查實踐的角度出發,認為對牽連關系中犯罪最嚴重的應當從重處罰,即“對犯罪最嚴重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犯罪從重處罰,符合罪刑相稱的原則。
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對某些特定犯罪行為的處罰有專門的規定。有的規定犯罪嚴重的從重處罰,有的規定犯罪嚴重的從重處罰,有的規定數罪并罰。刑法分則對涉案人員的處罰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刑法規定數罪并罰的,應當依照規定執行數罪并罰。
(二)被吸收罪犯分析
吸收犯罪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犯罪行為,且僅成立一種吸收犯罪行為的犯罪形式。例如,案件2中,張某偽造印章、偽造發票,前一犯罪行為并入后一犯罪行為。
一、吸納犯罪分子的要求
(一)吸納犯罪人必須有多項犯罪行為。如果有無數的行為,就沒有吸收罪。實施多項吸收行為的,必須全部構成犯罪行為,且每項行為都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幾種行為其中一種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其他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不構成吸收犯罪。吸納罪是多種犯罪行為,這是吸納罪與假想合作罪的重要區別。想象一下,競合罪涉及在一次行為中犯下數罪,而吸收罪則涉及在數次行為中犯下數罪。
(2)同化犯的幾種行為之間存在同化關系。吸收是指一種行為容納其他行為,只有一種行為才構成犯罪。由其他行為構成的犯罪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不再被定罪。之所以存在同化,是因為這些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前一犯罪行為是后一犯罪行為發展的必然階段,后一犯罪行為是前一犯罪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或者說是這一時期的必然結果。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其他的相似之處。
刑法理論中存在三種吸收關系:一是吸收注重行為而忽視行為。行為的嚴重程度是根據行為的性質來區分的。二是落實行為吸收和準備行為。準備行動是實際行動的先導。許多犯罪行為是有準備的,然后轉移到實際行為中的。準備行為并入實際行為,以實際行為構成的犯罪定罪。三是主要行為吸納從屬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是指根據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分工和作用來區分。當共犯分為共犯、教唆犯、從犯(從犯)時,如果先教唆、幫助他人實施犯罪,后參與共同實施犯罪的,其教唆行為或者幫助行為應當認定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被聯合犯罪所吸收。如果你先教唆他人犯罪,然后幫助他人犯罪,你的幫助行為就應該被教唆行為吸收。
2.堅持違法者處罰原則
吸納犯罪分子,應當按照吸納行為所構成的罪處罰,不得以數罪并罰。(劉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