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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故意破壞風景名勝罪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但刑法對該罪作出了詳細規定。故意破壞風景名勝古跡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明知國家保護的風景名勝古跡而毀壞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我國尚未出臺該罪的司法解釋,但《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破壞名勝古跡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故意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風景名勝古跡及其情節的行為。很嚴重。故意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風景名勝區,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對象要求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風景名勝區的管理秩序,客體是國家保護的風景名勝區。所謂名勝古跡,包括風景名勝區和文物古跡。其中,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科學價值,自然人文景觀相對集中,環境優雅,有一定規模和范圍,供人們游覽、休息或者開展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根據其觀賞價值、文化或科學價值、環境質量、規模和旅游條件,可分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三個等級。所謂文物,是指與名人事跡、歷史事件有關、值得后人參觀的游覽勝地、建筑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按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級文物保護單位。本罪標的的風景名勝區應當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風景名勝區,其范圍應當控制在國家重點和省級范圍內。縣、市級風景名勝古跡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客體。
2、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故意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風景名勝古跡,情節嚴重。所謂損害,就是損害、破壞。具體方式有多種,如毀、砸、拆、污損、挖、刻、燒、炸等。一般表現為正面行為,如破壞風景、建筑等;毀壞園林植物;但也不排除消極不作為的情況。
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風景名勝古跡的行為,情節嚴重。情節不嚴重,即使有損害,也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破壞國家保護的風景名勝古跡的;對國家保護的風景名勝區造成嚴重破壞的;對風景名勝古跡造成大規模破壞的;造成不良影響的;那些出于卑鄙動機而摧毀他們的人:抵制別人的阻止;ETC。
3.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十六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實施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風景名勝古跡。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讓我提醒您,兩者之間的關鍵區別在于損壞的對象不同。
本罪所破壞的物體僅限于國家重點保護的風景名勝區,即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風景名勝區和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非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卻都涉及到名人事跡和名勝古跡。與重大事件有關的歷史文物。故意毀壞文物罪的對象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