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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可以因征地而起訴村委會嗎?
我們看一下終審判決的說理部分:雖然本案起因是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但實際上村民小組認為村委會侵犯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征收集體土地和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本組村民的權益。村民集體組織之間發生的產權歸屬糾紛,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村民小組的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事實上,本案的焦點在于村民小組對村委會提起的訴訟是否需要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小組是村民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和管理。村民委員會代表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代表小組成員。雙方不屬于平等主體關系。民法規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因此,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范圍。村民小組與村委會之間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請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因此,村組和村委會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協商或請當地政府協調來解決,而不是訴諸法院。你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