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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與司法在同一法律體系內各有分工和價值追求。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仲裁支持和促進司法。仲裁案例與司法判例相互借鑒,共同推動法治發展。
《仲裁法》已經施行20多年,隨著社會經濟和仲裁事業的發展需要進行修訂。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啟動本次修訂。由于存在大量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協議,仲裁法實際上發揮著仲裁基本法的作用,其中仲裁與正義的關系結構是重中之重。根據法治原則,仲裁與司法具有共生、互補的價值關系。此次修改需要進一步促進仲裁與司法的良性互動。筆者認為兩者的良性關系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仲裁和司法在同一法律體系內各有分工和價值追求。這是仲裁與司法良性互動關系的基礎。仲裁和訴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兩種主要方式。司法糾紛解決過程追求“深度公平”,而仲裁解決糾紛則追求“效率和公平”,效率優先,追求合理的公平標準。對于許多實體來說,及時解決爭議比絕對公平解決爭議更為重要。糾紛每拖一天得不到解決,雙方的事業或生意就可能面臨更多的損失。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高效的糾紛解決是社會的重要制度基礎。在司法系統注重公平正義、兼顧效率的前提下,仲裁作為一種注重效率、兼顧公平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民商事糾紛解決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兩類糾紛解決程序在價值追求上側重點不同,能夠滿足當事人和社會的不同需求。因此,仲裁與司法應在“預防糾紛、促進合作、維護正義”的社會使命下,保持共生共榮的狀態。
其次,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仲裁也支持和促進司法。仲裁業務的順利開展需要司法機構的支持。司法機構協助仲裁活動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指定仲裁機構、保全、保全、執行等。此次修訂活動從多方面增強了這一支持,對于我國仲裁行業的發展非常必要。此外,仲裁在誠信、程序合法性、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受到司法監督,司法機關通過審查權的運作提升仲裁質量。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司法系統對于這一審查權的運作非常謹慎,并通過內部控制制度來防止法官將自己對實質性問題的理解置于仲裁員之上。近年來,仲裁裁決被撤銷的可能性持續保持在較低水平。
仲裁對司法的支持在于“為司法分憂”。任何時候,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都背負著沉重的負擔,這對于社會正義的培育是非常不利的。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處理糾紛能力的增強,必然會減輕司法負擔,讓法官集中精力處理非仲裁或疑難復雜案件。此外,仲裁還可以培育民商領域的“君子文化”。當雙方發生糾紛時,選擇值得信賴的一方友好解決糾紛并自愿服從,然后繼續合作。這就是“君子喻義”的體現。中國特色仲裁巧妙地將調解過程融入其中,進一步將“和為貴”的品質融入上述文化之中。
第三,仲裁案例與司法判例可以相互借鑒,共同促進法治發展。仲裁案件和司法判例是兩個體系各自工作的直接成果。仲裁案例庫和判例庫都是國家重要的公共服務數據庫。兩個數據庫信息豐富,可以挖掘無數的法律成果。仲裁員的組成與法官的組成不同。他們既包括法律專業人士,也包括其他行業的專業人士。因此,仲裁案件與司法判例之間始終存在學術性和專業性的“對話”關系,法律界也會感受到對具體問題的影響。分析和解決有兩個參考框架。兩個系統始終互相關注、互相提醒,而不是互相替代。即使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緊張”,也是社會理性所必需的,也在合理范圍之內。任何熟悉民商事爭議解決的人都能體會到這種對話的微妙價值,甚至成文法的制定者也能在這個對話過程中不斷汲取養分、更新現有的法律規范。
綜上所述,仲裁與司法之間共生互補的價值關系對于法治發展具有重要意義?,F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多數糾紛是由合同不確定性而非機會主義行為引起的。大多數合同都包含在雙方之間的長期關系中;爭議不應影響雙方。長期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創造價值。如果爭端不能有效、迅速解決,合作就無法持續。
有時你會看到某個當事人反復強調案件某個細節的真實性,他們對此感到非常不爽,但他們所相信的真相卻并沒有得到認真傾聽的人的普遍認可。這就是一種“片面真理執著”的現象。如果審判機構、法官和審判程序都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這種“持續”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觀察社會生活,我們可以看到,家庭成員之間的“冷戰”是非常昂貴和痛苦的,企業之間的合作也是如此。如果雙方總是糾纏在具體的細節上,并堅持某種自己所知道的事務標準,那么雙方都會陷入困境。當事人參與某項訴訟的時間越長,當事人出現這種“單方面堅持真理”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性的弱點之一就是自以為是。耗時過長的爭議解決過程可能會加劇這一弱點。對于分歧的出現和糾紛的解決,人們應該培養發展觀和成長心態,這也是法律素養的體現。
長期以來,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種方式,知名度和認可度較低。統計顯示,2020年,全國259個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400711件。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330.6萬件。目前,仲裁機構解決的糾紛數量還不到法院解決的同類糾紛數量的三十分之一。我國仲裁行業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此次修改將對建立兩國共存共榮的關系發揮巨大作用。特別是司法與仲裁良性互動關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一方面,仲裁的效率優勢在征求意見稿中得到充分體現;另一方面,與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監督關系也進一步規范。其中,優秀者:人
一是仲裁對象的空間和范圍顯著改善,意思自治原則得到充分尊重。擴大仲裁事項范圍。比如,不再強調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法律地位,一些行政爭議也可以納入仲裁事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仲裁的事項可以仲裁。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主張存在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未否認的,應當視為雙方存在仲裁協議。沒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或者無法就仲裁機構達成一致的,協議并不無效,但由仲裁機構決定。擴大了仲裁協議的效力。
其次,修改草案著眼于幫助提高仲裁效率。這主要體現在新的程序規定中。仲裁經驗有效體現在仲裁程序的更新上。草案增加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的新內容,更新了仲裁程序;增加臨時措施制度;確認仲裁可以在線進行;增加仲裁確認條款,并安排其與原仲裁程序聯系一致;增加了部分裁決和中間裁決的規定,以及國際公認的臨時仲裁制度。
三是落實司法“后盾”作用。司法監督和最后手段的作用和能力得到優化。此次修訂取消了申請不執行制度,也是法律界期待的重大改進。對于仲裁的司法審查,申請撤銷制度就足夠了。規范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對證據問題和程序問題可以保證上述兩者之間的“對話”關系,因此一般性的實質性問題應予以排除。此外,多重司法審查也必然損害仲裁的效率優勢。司法審查應限制一次,提高效率。撤銷裁定復核程序征求意見稿,意在將現行的“報告制度”合法化?;诋斍胺ㄖ伟l展階段,如何規范仲裁司法審查,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探索和解決的復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