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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豐臺的楊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套商品房,貸款未還。楊某父母雙亡,他未婚,無子女,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生前也沒有留下遺囑。他的叔叔一度認為他可以成為楊氏遺產的繼承人,并償還了部分貸款。但令舅舅意外的是,法院卻判決豐臺區民政局是楊氏遺產的管理人,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此案一出,引起了大家的熱議。
為什么叔叔不能繼承侄子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或者遺贈的遺產,屬于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該男子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遺囑繼承。他只能依法繼承。然而,他的父母雙亡,他未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兄弟姐妹。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第一、第二繼承順序沒有繼承人,叔父也不在法定繼承順序內,所以叔父不能繼承侄子的遺產。
另一方面,侄子可以繼承叔叔的遺產嗎?
《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后代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因此,當叔叔的兄弟或姐妹去世時,他或她的孩子可以代表叔叔繼承遺產。這是關于代位繼承的規則。
遺產管理員
《民法典》第1145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選舉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無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屬于前款規定的“無繼承人”情形的,由該人生前居住地民政部門豐臺區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但他的叔叔仍然可以維護他的合法權益,民政局應該償還他叔叔幫助償還的部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