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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冰冰以自己新買的汽車為質押,向周周借了100萬元。當時,周舟通過轉賬方式給冰冰轉了100萬元。
6月10日,冰冰開著車來到周周家。
請問舟舟的質權是哪一天成立的?
6月10日,舟洲智泉成立。
質押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以保證債權的實現。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物時成立。
本案中,冰冰于6月10日交付了質押的房產車,故6月10日為質押成立時間。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押的情形的,債權人有權占有該動產。優先付款。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物。
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物時設立。
作者:曹茹
編輯:王辰偉
編輯:鄭力坡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