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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超期羈押,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其屬性,但顯然是違法的。長期拘留的危害有哪些?超期羈押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超期羈押的人大多已被定罪,審前羈押的期限被用來扣除監禁的期限。
看似給被告造成的損失不大,但基本違法。對于那些因錯誤逮捕而被超期拘留的人來說,他們遭受損失的主要原因應該是錯誤逮捕,而不是超期拘留,而是非法拘留。
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快和上海奉賢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長期拘留的風險如下:
(1)侵犯被拘留者的自由和權利。拘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嚴厲措施。對于大多數被長期羈押而無法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來說,無論他們是否有罪,羈押環境都很可能對他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尤其是心理影響。
(2)影響了我國的訴訟公正和工作效率。訴訟正義主要包括管理程序正義和實體經濟正義,程序正義是保證信息實體公平的前提和必然要求。超期羈押不僅損害程序公平正義,也直接影響學生實體正義的實現。
犯罪嫌疑人被長期羈押后,很大程度上會導致被定罪的不良后果。
(3)損害司法權威和形象。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和權威,司法機關應代表國家起訴和審判犯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力,以維護法律尊嚴和公正執法的形象。
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被羈押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它只承認刑事訴訟中的超期拘留,
本案中被稱為犯罪事實的行政程序或行政程序中的類似情況沒有得到認可。然而,筆者認為,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只要行為人被拘留的時間超過法定期限,就應該延長拘留時間,而不應僅限于刑事訴訟。同時,作者認為,
根據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超期羈押應分為非法超期羈押和合法超期羈押。其次,關于三被告超過行政拘留法定上限的部分能否獲得國家賠償的問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3)項,如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國家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防止偵查機關濫用職權,故意將行政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從而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為提高偵查機關的執法辦案效率,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偵查機關要強化區分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意識,
提高識別效率;其次,相關立法或司法機關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經查,偵查機關確實存在故意以刑(事)代政的行為(無意的舉證責任由偵查機關承擔),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違法行為超過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部分的期限被認定為非法拘留的,由偵查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以充分保障被超期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
督促偵查機關從一開始就對案件作出科學、合法的處理。
綜上所述,上海奉賢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