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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罪是后來刑法新增加的罪名。針對一些事故單位負責人和負責安全事故督導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后謊稱不實,造成救援延誤,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行為。并設置。那么,我國對未報告或謊報安全事故的處罰有哪些呢?請參閱下文了解詳情。
一、什么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罪的概念
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告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行為嚴重的。
安全事故不報、謊報罪的構成特征
一、犯罪對象
該罪違反安全事故監管制度,侵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責任人未報告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
3.刑事主體
刑事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安全事故報告責任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具有主觀故意。
二、不報、安全事故謊報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犯罪與無罪的區別
對安全事故不報、謊報、拖延事故救援,情節不夠嚴重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本罪與該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隱匿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負責安全生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
(2)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司重大財產的安全;后者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3)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責任人不報告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的嚴重行為;后者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公共財產、國家財產等損失,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是指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主體不同。前者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
(2)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包括生產安全和其他公共區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后者違反安全生產規定。
(3)發生的條件不同。前者是發生安全事故時;后者是在生產操作期間。
(4)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指負有報告責任的人未報告或者謊報事故的情況;后者是指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強迫他人違章冒險的行為。
這就是“安全事故不報告或者謊報”罪的介紹。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