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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農村宅院繼承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農村宅院繼承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院子跟房屋,同屬宅基地的一部分。因此,繼承房屋的同時,做為房屋附屬物的院落,其所有權是同步發生變化的?! ≡谖覈?,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因此是不能繼承的。但是房屋作為個人財產,是可以被繼承的。也就是說,宅基地的繼承,是變相的、間接的?! ±^承房屋的同時,也繼承了整座宅基地的使用權?! ∫虼耍课萸懊娴脑鹤拥氖褂脵?,在現實生活(法律實踐)中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祖宅繼承應該是兒子,女兒,孫子,孫女繼承,如果祖宅要賣的,非農業戶口好象買不成,只能有本村的人和農業戶口的才能買,并且好象土地是國家的,沒有永久權,只能管多少年,多少年以后重新再去辦理房產土地使用證,所以不可能永遠是你的了
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從明年1月一日起以上解釋的新規定將開始實施,戶口已經轉移的人群如果想將自建房保留較長時間,應當盡快申請翻新或重建的房屋修整工作,延長住宅的使用時間。
結合當下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鼓勵鄉賢和現代人才重歸鄉里,戶口只要重新變回農村就擁有了修建的權利,而且現在重返農村的年輕人能享受到“一戶一宅”的福利待遇,只需要提供少量本金當地就會幫忙尋找一處宅基地,保障人們日常生活。
土地始終是歸國家所有,這一點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是同樣規定,只不過是回收條件不同,因此就目前來看農村自建房未來享受的待遇必然要比城市更優待也更寬松,宅基地雖然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效果和城市相同,《民典法》實施的新規定只是要將戶口區分開來,以達到精準振興鄉村的需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農村宅院繼承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農村宅院繼承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