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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詳情。2月5日,王某某與遼寧省沉陽市東陵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同意拆遷補償采取實物安置方式,同意征地辦于2014年3月15日前發貨。安置房由王某某本人負責辦理過渡房,臨時安置補助費為996.3元。但房屋征收辦公室并沒有將安置房移交給王某。今年5月5日,王某某又與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了相關協議,選擇了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方式。隨后,他獲得了補償金元,并在2016年5月之前獲得了每月996.3元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此后,隨著政府發文調整征收職責,相關職責被下放至各職能區管委會。根據《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逾期未搬回的,應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園區管委會因逾期搬遷未履行足額支付安置補助費的義務,故將管委會列為被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5月期間的安置補助費2016年..4元。第二,法院的意見。法院一審查明,王某某以實物安置的方式簽訂了安置協議,并將拆遷補償改為貨幣補償。合同變更后,以實物安置為主體的拆遷安置協議已終止,王某某的訴訟被裁定駁回。王老師不服,提出上訴。對此,沉陽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焦點在于臨時安置補助費是否應加倍。由于王某某于2016年5月再次與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目前雙方正在就是否加倍過渡安置費進行民事訴訟,尚未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根據2015年2月實施的《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辦法》號文件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逾期不返還的,按雙倍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費用》規定,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管委會應將王艷英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倍。材料:王某某已收到二審法院駁回一審,裁定渾南商圈管委會應向王某某自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每月支付996.3元,并額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8元。本案啟示:以更加柔和、更加靈活的行政協議制度取代以命令、強制為特征的權力行為,已成為法治國家建設的趨勢。如何在抑制行政權力的隨意性和保持行政權力的流動性之間取得平衡,將行政協議置于依法行政的理念之下,是當前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確保行政協議權的行使符合法律要求,切實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法律訴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以共同意愿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形式,確定了各自在建設和法律下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內容可以包羅萬象,但仍會存在遺漏約定事項的情況。兩份行政協議中未約定的“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以2015年2月的《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辦法》為基數。如果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未領取”,二審法院將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2016年臨時安置補助費中,該機構未履行2011年協議中承諾的交付房屋義務,并改變了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方式。裁定行政機關按照上述規定,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間補充原告臨時安置補助費1次。
在本案判決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政府法規等規定,對行政協議約定事項進行“補缺”,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準確適用各項新政策。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有利于人民群眾的生活。如何處理行政協議條款與現行法律條款的關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