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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件撤回起訴
王某某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檢察院起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王的家人從江蘇趕到我們律師事務所,找到了劉健律師。劉健律師仔細詢問了大致情況后,立即安排法庭閱卷。
從起訴書等證據來看,王某某是受同事李某某的邀請前往當地郵局領取包裹。李某某曾因毒品案件被處罰,言行舉止神秘莫測,這讓王某某起了疑心,一直追問李某某是怎么回事。李閃爍其詞,沒有正面回答。
只是讓王某某不要問太多。
李某某和王某某一起收到包裹后,在不遠處被公安人員抓獲,并從包裹中搜出近兩公斤毒品。
因王某某明知或應知包裹內有毒品,司法機關以收運毒品罪起訴李某某。
王某某當時是否知道包裹內有毒品成為本案爭議焦點。劉健律師認真分析了李某的供述,認為王某的供述承認其因李某的逃避行為而懷疑其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很重要,
尤其是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特別重視口供的情況下。刑事律師應盡快介入會議,引導嫌疑人該說什么不該說什么,這使偵查機關得出結論:王應該知道包裹中有毒品。
劉律師著重指出,李有毒品犯罪前科,經常小偷小摸。作為朋友和同事,王很清楚這一點。李在可能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時,存在合理懷疑,不能確定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包裹中藏有毒品。
推定其明知李某運輸毒品并參與其中,無充分有效證據。
經過慎重考慮,法院判決王無罪釋放。
在刑事案件中,主觀犯罪故意的認定是復雜而審慎的,這既是當事人的辯護方向,也是刑事專業律師的辯護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