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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XX年6月20日中午12時0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駕駛陜西AQXXXX轎車沿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路與北馬島路口附近的人行橫道處在本市蓮湖區巷內。案發后,受害人齊某在人行橫道處騎電動自行車時未及時發現,導致其駕駛的機動車車頭與齊某所乘坐的電動車左側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齊倒地受傷,引發道路交通事故。朱立即報警,齊因顱腦損傷、頸脊髓損傷、全身多處骨折被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齊某成為高位截癱,于20XX年8月13日出院。20XX年10月31日上午8點左右,受害人齊某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齊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頸脊髓損傷、全身多處骨折、繼發肺部感染,最終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朱某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以下為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判決書摘錄:
檢察機關是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20XX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為X所律師秦某。
公訴機關依據聯湖公訴第20XX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按照普通程序進行了公開審理。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親屬朱某、訴訟代理人楊某、被告人朱某、辯護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目前該案已結案。
庭審中,被告人朱某對涉嫌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辯稱,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案發后,被告積極參與對受害人的救治并等待交警處理;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構成自首;他自愿認罪。他接受了處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書》;他愿意賠償受害人家屬;他沒有前科,是初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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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XX年6月20日12時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駕駛一輛五菱牌陜西AQXXXX號面包車沿西安市XX路由西向東至入口處人行橫道處北馬道巷,他和受害人齊某乘坐電動車。自行車相撞,導致齊某摔倒在地受傷,車輛受損。朱某立即撥打120,齊某被送往西安市中心醫院搶救。住院58天,經搶救無效于20XX年10月31日去世。經鑒定,受害人齊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頸脊髓損傷、全身多處骨折、繼發肺部感染,最終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經認定,朱某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朱某向受害人齊某親屬共計支付了23.05萬元,其中包括肇事車輛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朱某與被害人親屬姜某、朱某、薛某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他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檢察機關指控其有犯罪事實,并認定其有罪。被告人朱某在事故發生后能夠協助救助傷者,并等待交警處理。到案后,他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構成自首,主動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諒解。經調查,其遵守社區矯正。符合條件的,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并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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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根據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實施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