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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基層組織調度機構,工作涉及人民群眾生產、工作、生活的各個方面,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其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資格與具體行政行為直接相關。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否順利行使訴權并及時有效地獲得相關救濟。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必須遵循法律原則和有關規定,全面審查認定派出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一、派出所性質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所謂派出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根據需要設立的、承擔某些專門職能的機構。派出機構分為兩類。一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公安局、地稅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一類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如:規劃分局、環保局分局。警察局屬于第二類。
2.派出所行政訴訟被告資格標準
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行政訴訟中需要分析其作為被告的資格。首先要確認派出所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地位。從法律上講,派出機構是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法律和需要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派出所能否成為被告,取決于其是否獲得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具有作為被告的資格。否則,視為委托。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不具備資格。被告人的資格。
因此,派出所能否成為行政訴訟被告,取決于其是否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對派出所給予一定程度的授權,則派出所就取得了訴訟主體的地位。無論其采取的行政行為是否超出授權范圍,仍然是該行政行為的法律主體和法律后果。負有責任的,以派出所為被告。但是,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授權派出所,無論派出所實際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在法律上仍然不是該行政行為的主體和責任人,即:不能作為被告,派出所也不能作為被告。派出所的行政機關,即公安機關,應為被告。
三、派出所行政訴訟被告人資格詳細分析
1.獲得授權意味著您有權成為被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也就是說,派出所取得警告、500元以下罰款范圍內的行政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負責。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派出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的,派出所具備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資格。
2、超出授權范圍的,仍具有被告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超越法定權限的行政行為的,法定授權范圍內,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實施行為的機構、組織為被告。”例如,派出所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的,派出所仍可以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派出所的具體行政行為超出授權范圍的,派出所仍具有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資格。
3、未經授權,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未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比如,派出所沒有權力實施行政拘留,但卻拘留了公民。在這種情況下,派出所就沒有資格實施行政拘留。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派出所給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的,該派出所不具備被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立案的公安機關為被告。
4.當過度授權和缺乏授權同時存在時,無權成為被告。假設派出所不僅拘留了一名公民,還處以500多元的罰款,此時被告應該是誰呢?根據本法第二十條第:010至款的規定,派出所無權拘留,被告人應為縣級公安機關;根據《行訴解釋》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派出所超出授權范圍,其本身可以成為被告。那么誰應該被確定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如果以上兩種情況同時發生,縣級公安機關就可以作為被告。理由有三:一是根據《行訴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公安機關應對派出所的拘留行為承擔責任,成為被告;其次,派出所是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最終將由公安機關承擔。因此,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成為被告;第三,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公安機關對派出所進行監督,派出所負責,因此將公安機關列為被告有利于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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