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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糾紛立案不予受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民事糾紛立案不予受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區別就是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必須在受理在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1、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2、訴訟當事人不同。
3、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并承擔
不予立案,說明屬于本機關管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案件但范圍,需要調查,調查后才發現沒有違法行為,相對人可以行政復議,不予受理,說明最初的訴求就不是本單位管轄,無需調查,直接不受理,告知其去有管轄的部門解決。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必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符合條件的必須受理并立案,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是,在實踐中,有些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況較為復雜,在立案前的審理階段不易被發現,或者在當時根本不能發現,卻在受理后的審理環節,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所以法律對審理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規定了補救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有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不予立案指的是把發生的行為事件告訴給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經過詳細調查,討論和研判,經確認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或者時不存在行為的是不予立案的。意思是走不到起訴階段。而駁回起訴指的是已經走到起訴階段了,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但是經過法院詳細調查,取證,討論,審理和研判后,判定原告敗訴的行為。
你好!僅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所謂不予立案告知,是基于訴訟內容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調整范疇;或依照法律規定,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或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等,法院告知起訴人應向有關機關申請處理的建議。
2.因為不知道您的具體案情,所以不好判斷您的案件到底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如果不是民事案件,則法院就會告知您向行政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申請處理。
您好,目前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案件,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予以登記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則會向你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目前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案件,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予以登記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則會向你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第一、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如果不符合起訴立案條件,包含被告的基本信息不全,不屬于該法院管轄,沒有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原告主體不適格等。此時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補充相關起訴材料。
第二、法院向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在收到該裁定后10日之內,你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通過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不予立案的行為。
第三、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你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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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糾紛立案不予受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事糾紛立案不予受理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