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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標題應寫在第一行。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2.文字。具體制定法庭辯護詞時,分為兩段。
首先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依據。其次,向法庭說明辯護陳述的依據。第三,簡要但清晰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第一,對檢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進行辯護。二是在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理性角度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內容有三:一是陳述辯護人的法律地位;二是闡述辯護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講述辯護人出庭前的所作所為;三是談談辯護人對整個案件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陳述的核心內容。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辯護人應當明確的主要目的。應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與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比對,論證被告人無罪、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依據。因此,爭論和討論通常集中在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犯罪、是否具備減輕犯罪的法律條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
結論:是答辯陳述的概括和總結。講了兩個內容:一是辯護陳述的中心論點;二是辯護陳述的內容。二是向法庭提出如何處理被告的建議。
辯護人:某某
年月日
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是指監獄外人員聚眾持械搶劫監獄中關押的罪犯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監督命令。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守、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監獄釋放罪犯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聚眾搶劫監獄屬于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攜帶武器非法搶劫罪犯出獄,擾亂監管場所正常監管秩序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
聚眾搶劫監獄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頭目,是指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聚眾搶劫監獄的犯罪分子。此外,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聚眾搶劫監獄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聚眾越獄或者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