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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年1月,韓某政因經營需要向劉某勛借款100萬元,并約定于當年9月還清。今年5月,劉某珍在得知韓某政可能面臨諸多訴訟糾紛時,為提前收回債權,對韓某政進行了欺騙,稱有一個建設項目效益可觀。
希望韓某政跟他一起投資100萬,之前的100萬貸款等項目盈利后從對方投資收益中扣除。韓某政向趙某高息借款100萬元交給劉謀后,劉謀告訴他該項目不存在,這筆錢應該提前償還。
韓某政隨即向公安機關控告劉某勛通過虛構項目騙取100萬元。
第一,構成詐騙罪。劉某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項目致使韓某政基于誤解處分財產,故劉某珍構成詐騙罪。
第二,不構成欺詐。劉某勛與韓某政直接擁有合法債權。劉某勛基于不安通過虛構項目行為收回借款,只是實現債權的手段,故不構成詐騙罪。
建國西路刑事律師認為該行為構成詐騙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劉某的行為不屬于私力救濟的范疇。根據《民法典》第177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國家機關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情況緊急,無法及時獲得國家機關的保護。劉的行為已經嚴重違法。
不屬于法律允許的私力救濟范疇。這種欺詐行為應與之前的貸款行為分開考慮。劉某義雖然是債權人,但借貸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受民法調整。劉某義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其次,《刑法》第22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劉謀不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
首先,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使用意思。所謂排除意思包括排除占有和設立占有兩種意思,即不僅排除他人對財產的支配,而且將他人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進行支配;所謂使用意義,
它意味著根據財產的可能用途來使用和處置財產。劉某勛的行為不僅排除了韓某政對100萬元的占有,還成立了自己對100萬元的占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劉謀叫韓某來投資該項目。
這種行為是虛構的事實?;趧⒛硠滋摌嫷捻椖?,韓某政產生誤解,為投資項目高息向他人借款100萬元,并將該100萬元作為投資款處置給劉某勛。劉謀捏造事實,造成對韓某政的誤解,屬于虛構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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